(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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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斌   “法治文化”一词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多采用“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或“法文化”等称谓。在提倡法治文化的初期,出现过短暂的“概念狭窄”时期,将其类同于“文化事业”,后来法治文化的概念迅速泛化,只要涉法,无所不包、无处不在、无边无际。究竟如何界定法治文化的内涵,我认为大致可以分为法治理念文化、法律组织文化、法律制度文化、法律行为文化、法治载体文化、法律语言文本文化和乡规民约文化七个方面。

法治理念文化

法治理念文化主要包括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关系。基本概念例如民主与自由,法治意识与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与法治思维,法治观念与法治素质,法律体系、法制体系与法治体系,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文化与法治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法律背景之下有不同的表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主要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监察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和权力制衡与监督原则等。在法治理念文化的层面,还包括一些法治建设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基本关系,主要包括法、理、情的关系,法治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法治与宗教习惯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法制机构及法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当代法治与传统法制的关系,西方法治与中国法治的关系,法治文化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法治体系、法治理论体系与法治文化体系的关系等。

法律组织文化

法律组织是指依法设置的制定、执行、维护法律制度的专门法律机关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与仲裁机构等。法律组织文化是指该法律组织在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为组织成员普遍遵循的、具有本组织特色的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精神风貌、风尚习惯、行为规范和管理方法。显性的法律组织文化包括该法律组织的名称、标志、徽、旗、歌、服饰等所具有的文化内涵;该法律组织标志性建筑、雕塑及其风格,办公场所的设计和布置方式等所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该法律组织约定俗成的仪式、习惯、典礼、纪念日和活动,该法律组织全体成员有意识地实践所体现出来特有的精神风貌。隐性的法律组织文化包括该法律组织的历史沿革与建制所体现的文化内涵,该法律组织的性质、职能以及不同于其他组织的标志所体现的文化内涵,该法律组织的制度及该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所采用的管理方式、措施手段所体现的文化内涵以及该法律组织文化的特质与功能等。

法律制度文化

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总称,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其中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经济制度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社会财富分配及经济运行制度。社会制度主要指以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涉及科教文卫、广电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制度。司法制度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监察制度是指负有监察职责的机关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制度。军事制度主要包括国家领导军事(国防)建设,组织和管理武装力量,指挥军事斗争的组织体系及相关制度。党内法规制度是指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法律制度文化不仅包括这些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和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同时还包括这些法律制度的形成、性质、功能、作用、特征和文化内涵等。

法律行为文化

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主体的涉法行为,这些行为是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主要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执法行为、守法行为、违法或犯罪行为。法律行为文化是指法律行为所具有的精神内涵、所秉持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文化特征,它受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所支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动机与目的,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法律行为时的最初动机和最终目的;二是行为的方式与手段,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各种方式与手段;三是行为的效果与影响,即行为主体在实施此种法律行为之后所产生的结果与社会影响;四是产生行为的环境,包括家庭环境、工作环境、社会环境、历史传统、民族性格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行为最能直观地体现一个国家真实的法治状况,法律行为文化也最能从本质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状况。

法治载体文化

法治文化的载体是指用来保障和实施法律制度的建筑场所和服饰器物,用来传播和弘扬法治精神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及新媒体等,这些载体蕴含着法治理念、彰显着法治价值、承载着法治文化、传播着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载体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法治类器物设施,包括法意建筑、法意器具、法意服饰和法意设施,法治类器物设施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主要体现为直观性、专属性、严肃性、象征性、时代性、民族性等属性。二是法治类报刊图书,包括报纸、期刊和图书三类,法治类报纸是以报道法治新闻事件、传播法治信息与理念、宣传法治思想、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任务,定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专业性出版物;法治类期刊是以法学理论研究、法治实践探讨、法治思想宣传、法治理念传播、法律知识普及为主要任务,定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专业性刊物;法治类图书泛指一切与法治相关的图书。法治类报刊图书作为传播法治信息、表达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的重要载体,具有时效性、知识性、传承性等鲜明的文化特征。三是法治类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包括广播电台栏目、电视栏目、新媒体三类,在法治文化的传播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法治文化的载体,它具有迅捷性、多样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征。

法律语言文本文化

法律语言文本文化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三大类。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三类也可以归属在法治载体文化中,但由于其具有特殊性,所以笔者专门划分出一个大类。法律语言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运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包括法律术语、立法语言、司法讯问语言、法庭辩论语言等。法治文学艺术作品文化是指文学艺术作品所塑造的法治形象、所传达的法治理念、所表达的法治情感、所彰显的法治原则、所弘扬的法治精神,其体裁包括诗歌、小说、报告文学、纪实文学、散文随笔以及影视、歌曲、曲艺、舞蹈、小品、雕塑、书法、绘画、摄影作品等,法治文学艺术作品以文学艺术的手法表达法治情感、彰显公平正义,以大众化、通俗化和视觉化艺术作品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增强受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法律文书既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司法行政、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各类文书,也包括民商行政事务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例如合同等,它具有内容的合法性、行文的格式化、语言的规范性等特性,同时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文书,具有强制性这一鲜明的文化特征。

乡规民约文化

乡规民约是基层社会组织成员共同制定的、约束全体成员的规约,其实质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也是观察和研究中国乡村社会的重要样本。乡规民约由来已久,其形态自上古一直延续至今。乡规民约俗称“民间法”,是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它具有契约性、内生性、教化性、群众性、灵活性、地域性等诸多属性。乡规民约作为乡村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控制手段,不仅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同样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具有独特的法治文化价值。

法治文化的特性与本质

法治文化具有传承性、民族性、时代性、差异性、层次性和广泛交融性等特性。所谓传承性是指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法治文化是在以往文化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对以往法律文化、法制文化的批判继承与革新,因而具有文化传承的特性。所谓民族性是指文化是人类智慧、思想、情感凝聚成的社会财富,不同民族有自己特殊的智慧、思想和情感,因而使得各种文化现象或多或少都带有民族的特色,这样就使法治文化具有民族性。所谓时代性是指一种治理模式有一个起步、建设、完善的过程,不同历史时期因其生产方式、人际关系甚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对社会乃至国家的治理方式具有时代的特色,法治文化的时代性就是法治社会发展时代性的反映。所谓差异性是指同样都是法治文化,不同国度、不同政体、不同民族、不同法系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形式,这就使法治文化存在差异性。所谓层次性是指有广义和狭义的法治文化、有国家和地域的法治文化、有司法系统和其他部门的法治文化,不同层次的法治文化反映着不同国别、区域、系统不同的法治状态。所谓广泛交融性是指法治文化既具有内容广泛性,同时具有形式的交融性。   文化说到底就是人们在社会中的生活方式及其精神状态,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载体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法律文本以及乡规民约中所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精确地把握法治文化的内涵和特征,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对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