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廖艳霞)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2025年12月31日,湘潭市政府发布《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市城区部分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告》规定:涟水—湘江—湘潭市与株洲市交界处—湘潭市与长沙市交界处—白云路—鹤岭路—长安路—鹤岭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X012—宋仙路—G320—许广高速公路—涟水合围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白云路—南谷互通—许广高速公路—G320—宋仙路—X012—沪昆高速公路—潭锰路—鹤岭路—长安路—鹤岭路合围区域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实施禁燃。
需要注意的是,在烟花爆竹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通告》要求,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明确,在禁燃区边界外延1千米(垂直距离)区域范围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已布设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再重新审批颁发。
《通告》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并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为:1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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