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忻府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结合忻府区实际,现就忻府区境内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忻府区境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 忻府区行政区域内东至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至惠风街、北至九原街(含上述四条线路)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 除上述划定的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5.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内。
8.其他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
二、忻府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及种类
(一)在上述划定的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北杨线,北至部石线以内的忻府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有新规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
(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活动保障、森林防火关键期等特殊时段。
(四)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预警期间。
(五)国家公祭日期间。
(六)其他需临时禁放的紧急情形。
四、重大活动及大型焰火燃放管理要求
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放、限放区域内外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应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三)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其他事项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非限放时段燃放或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燃放的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10”(公安)、 “3612350”(应急管理)、“2118468”(交通运输)、“8675829”(市场监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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