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的浙江瑞安民警杨某敏,4年间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50余次辱骂、恐吓视频和文字,波及19名公职人员及相关单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杨某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辩称自己是依据《宪法》第41条行使批评监督权。本文拆解案件焦点、法律边界,告诉你“批评监督”和“辱骂恐吓”的本质区别,看完再也不会踩坑!
一、案件始末:民警4年网络“骂战”,波及19名公职人员
这件事得从2021年3月说起,当事人杨某敏是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的民警,本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者,却成了网络上的“骂将”。
从2021年3月到2025年4月,整整4年时间里,杨某敏借着微信朋友圈(2000余名好友)、1.7万粉丝的抖音账号,还有500人的微信群“塘下说四群”这些公开网络平台,频繁发布带有污言秽语的内容——既有瑞安方言骂人的话,也有直白的恐吓文字和视频,前后加起来有50多次,专门针对金某等19名公职人员,还顺带辱骂了相关单位10次。
这些内容在网络上传播开后,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25年11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杨某敏提起公诉,案件先后两次开庭审理。庭审时,杨某敏却不觉得自己有错,反而辩称自己是按照《宪法》第41条,行使公民对公职人员的批评监督权利,不算“无事生非”,应该判无罪;他的辩护人还对案件里的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直到2025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给出了判决:杨某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杨某敏还是不服,在2026年1月5日之前,已经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没超出法律限度,要求改判无罪。
二、法律解读:骂公职人员=批评监督?这些法律红线碰不得!
很多网友看了这起案件都疑惑:公民确实有批评监督公职人员的权利,怎么骂几句就成犯罪了?咱们用大白话把法律讲清楚,这3个关键点一定要记牢:
1. 宪法的“批评监督权”,根本不是“随便骂”的挡箭牌
《宪法》第41条确实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但有个前提: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 。简单说,批评监督得“有事说事”,比如针对某公职人员的具体履职行为(像办事推诿、违规执法等)提意见,而不是没头没脑地骂大街。
一审法院也明确说了,杨某敏的绝大部分内容里,既没说具体公共事务,也没提被害人的具体履职问题,就是单纯用污言秽语辱骂恐吓;小部分提到的“违纪违法”,也都是道听途说或个人臆测,根本不是有证据的合理质疑,这早就超出了批评监督的范围。
2.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辱骂恐吓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很多人觉得“网上说话不用负责”,但法律早就明确了: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根据“两高”关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就会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那什么叫“情节恶劣”?杨某敏的情况就是典型:一是辱骂次数多(50余次+10段单位辱骂内容),二是针对人数多(19名公职人员),三是传播范围广(2000人朋友圈+1.7万粉丝抖音+500人微信群),四是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
3. 为啥判2年半?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有明确依据
《刑法》里规定,寻衅滋事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杨某敏作为民警,本该知法守法,却利用网络公然辱骂恐吓他人,属于知法犯法,主观恶性更大;再加上案件波及范围广、影响恶劣,一审法院综合这些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完全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并不重。
另外要提醒大家:就算真的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也该通过正规渠道反映——比如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走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而不是靠辱骂恐吓发泄情绪,否则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把自己送进监狱。
三、普法提醒:这3种行为千万别做,否则容易触犯法律!
这起案件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公民有监督权,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这3个“雷区”绝对不能踩:
第一,别搞“无差别辱骂”。不管是对公职人员还是普通人,没具体事由就用污言秽语辱骂、恐吓,哪怕是在网络上,只要传播范围广、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
第二,别“捏造事实抹黑”。如果为了发泄情绪或达到个人目的,编造虚假信息指责他人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第三,别“滥用监督权”。批评监督必须针对具体行为、有事实依据,还得通过合法渠道,像杨某敏这样靠辱骂发泄情绪的,根本不是行使权利,而是违法犯罪。
结论:批评监督≠肆意辱骂,你觉得杨某敏的行为算维权还是犯罪?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是“批评监督”和“违法犯罪”的边界。杨某敏说自己是在行使监督权,但法律认定他是寻衅滋事,关键就在于他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监督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绝不是“想骂就骂”的挡箭牌。
作为执法者的民警,本该比普通人更懂法,却知法犯法,确实让人唏嘘。现在案件已经进入二审阶段,最终结果还没出来。你觉得杨某敏的行为是合理批评监督,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遇到公职人员履职不当,你会选择什么方式维权?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来源:红星新闻,法律依据参考《宪法》《刑法》《“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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