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三条|条文释义、法规依据、案例警示(作者:杏林职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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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卫健委《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十不得”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杏林职苑围绕该条款,从法规依据与政策支撑、条文释义、实施要点、典型案例警示、实践意义五大维度,开展全面系统、深入透彻的解读,为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推动“十不得”条款落地落实提供参考依据。
目录

目录

“十不得”第三条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国家法律

(二)规范性文件

二、条文释义

三、实施要点

四、典型案例警示

(一)案例综述

(二)违规违法性质分析

(三)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警示意义

(四)结语

五、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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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第三条
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健康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公开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明确个人信息范围,禁止非法处理、公开他人信息。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将医疗健康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实行严格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应保护患者隐私。第九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五十六条: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的,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责任。

(二)规范性文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严格限制非诊疗人员查阅病历,保护患者隐私。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强调“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是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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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文释义

二、条文释义

本条款旨在严格保护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禁止在健康科普中未经授权披露任何可识别患者身份的信息。核心要义包括:

1.本条主旨: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2.保护对象明确:涵盖所有能识别特定患者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病历号、面部影像、身体特征部位照片、特殊体征描述、就诊记录(病历资料等)等直接识别信息,以及通过组合可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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