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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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姜某某在某游泳健身馆办了一张健身卡,中途赶上游泳健身馆转让。换了新老板后,游泳健身馆随后就停业了。可是姜某某的卡还没到期,遇到这种经营者变更的情况,他该找谁要损失呢?1月5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此案例,法院认为原经营者转让游泳健身馆未经持有未到期健身卡的债权人同意,原经营者仍应对原债务承担责任,退还给姜某某造成的健身卡损失。
会员傻眼 健身馆转让后遇停业
2023年9月15日,姜某某到沈阳市某游泳健身馆办理会员,会员卡类型为特批半年挑战卡,起始日期为2023年9月16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16日,会费800元。
2023年12月5日,游泳健身馆经营者温某某将该场所转让给董某,双方对持有健身卡的1000余名会员特别作出约定,温某某支付给董某7万元,由董某承担完成学员已签署的教学服务内容及一切相关责任的义务,如在本协议生效后已签约学员产生退费或其他纠纷均与温某某无关。
但董某接手游泳健身馆后却失信了,没干几天他就宣布停业了。这可把持有健身卡的会员气坏了,卡还没到期,可场所没了。
损失谁赔 原经营者成被告
姜某某将给他办卡的原经营者温某某和健身馆一同告上法庭。姜某某称,温某某将游泳健身馆转让给董某和他无关,他不知道,知道也不会同意,他把办卡钱给了温某某,只能管他要钱。温某某转让后场馆关闭,导致他还有3.3个月的健身卡未使用。温某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中承诺的半年期健身游泳服务,构成违约,故他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实际发生而预先收取的会员费用。
对于会员将其告上法庭,温某某显得很委屈。温某某辩称,他已经将健身馆转让给董某,特别约定由董某承担健身会员未完成的健身课时,他为此支付给董某7万元转让费。因此,他不应承担会员的退费诉求,会员应去找现经营者董某要钱退费。健身馆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原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姜某某已按约支付健身费用,健身馆应按约为姜某某提供健身服务。案涉债务发生在温某某为经营者期间,因此,在案涉健身馆未转让、变更登记之前,温某某应以个人财产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之后,温某某与董某签订《健身游泳馆转让协议》,将包含姜某某健身卡权益在内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给董某并办理变更登记。温某某与董某之间的行为,实际上是温某某进行案涉债务转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姜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温某某未将此事通知姜某某,本案姜某某不同意温某某将该债务完全转移给董某,故该债务转移对作为债权人的姜某某而言没有约束力,温某某仍应对原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温某某向姜某某退还未消费的健身卡服务费400元。
专家说法
商家转让,
预付款消费者
有“同意权”
沈河区人民法院祝仰宝、辛宇迪评析此案认为,当下,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者并不为奇,原经营者也会将会员所享有的权利一同转让给下家。此行为发生在诸如健身房、理发店等有着较多预付式消费的业户领域时,如何保护作为债权人的消费者(相对人)之权益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发挥着重大作用。例如,在本案中,温某某并未通知姜某某,姜某某亦不同意该转让,健身馆转让后即停业。即便温某某抗辩其与现经营者董某存在着合同,但是该合同效力亦不能及于姜某某。
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发生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进行通知、门店进行门匾更换、相对人得知经营者变更后继续储值或消费等情形,此时,应结合前述债务转移及合同相对性之内容,确认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同意的内容,认定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便查清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时原经营者、现经营者的责任。如存在原经营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向相关部门出具承诺书等情况,承诺书内容等亦是确定各方最终责任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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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贤忠 漫画 袁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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