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一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七旬老人李先生将名下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侄子李某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决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这起案件的判决,也为大家理清了什么是“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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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李老先生称,他生于1952年,其名下有一套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聊城路房产。2024年10月10日,该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至李先生弟弟的儿子李某名下,成交价款15万元,但李某并未实际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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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先生称,当时自己重感冒,是弟弟未经其授权,擅自将房屋过户给他儿子李某,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这份《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而被告李某辩称,是大伯李老先生主动提出让其养老送终,为让他安心照顾,才先把房子过户,还计划后续立遗嘱;过户当天李老先生意识清晰,因签字困难才让李光辉代签,并非无权处分。

张律师,这起案件是您代理的,那法院调查了什么事实真相呢》请跟我们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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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关键事实:一是过户时老人意识清晰:不动产登记档案显示,过户当日李老先生到场,登记申请书载明其“意识思维清楚,身体原因无法写字,由弟弟代书”,且无合法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因此其主张“签字时意识不清”未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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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遗嘱印证真实意图:李某提交的大伯李老先生2024年10月23日所立代书遗嘱,经法院认定合法有效。遗嘱中明确,李老先生是为防止遗产继承争议,以“买卖”的虚假形式将房产过户给李某,真实目的是让李某为其养老,若李某未尽照顾义务,老人有权收回房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是实现遗嘱中的房产过户与养老安排,因此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李老先生与李某于2024年10月10日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小编:张律师,我们在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大伯为了让侄子养老,以“虚假意思表示”将房子卖给侄子,导致合同地效。所以,也歪打正着,让李老爷子维权成功,那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呢?

张律师: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认定,这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它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作出的表面意思表示与真实内心意愿不一致的行为,比如本案中“买卖房产”是表面行为,“养老赠与”是真实行为。

其次是法律效力。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隐藏在虚假行为背后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其效力(如本案中养老赠与的约定,需结合赡养义务履行情况认定)。

第三是, 实践提醒。生活中若为规避法律或实现特定目的,采用虚假的合同形式(如“以买卖代赠与”“以买卖代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该虚假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反而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建议民事行为尽量以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