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严厉打击工贸行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工贸行业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进一步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案例1:南宁市横州市某金属制品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15日,南宁市横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横州市某金属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工人林某某、覃某某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氩弧焊设备进行熔化焊接作业。

该厂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的规定,南宁市横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2: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17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见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资料,且检查时2号铸造机正在进行深井铸造生产;二是2024年12月29日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明确甲方的安全职责;三是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四是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五是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六是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

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熔铸车间所有设施设备运行的现场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开展立案查处。

案例3:广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广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综合库房19—21号仓库储存有三甲苯31桶(26350公斤)、乙二醇丁醚25桶(4500公斤)、正丁醇24桶(3840公斤)、环已酮26桶(4940公斤)、二甲苯4桶(680公斤),以上危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1项的规定,防城港市防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宋某存在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的规定,对宋某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百色某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案

2025年5月16日,百色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百色某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一是一车间砂光机与成品车间锯边机在不同防火分区,存在共用一台除尘器、除尘器系统互联互通;二是公司机修员工赵某某在机修车间门口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

该公司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26项的规定,百色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广西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等案

2025年7月16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一是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火花探测消除设施设备)未正常运行;二是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内的收尘器、锯边机、电动机电器设备作业区域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未采取措施消除;三是未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公司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11项、第46项、第16项的规定,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合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专职安全管理员潘某某作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广西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