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8年,周秀兰欲购买位于北京房山的一号房屋(二手房),总价5万元。因当时政策限制非京籍人员不得购买该小区房产,而周秀兰户籍在外地,遂以其子陈明远(当时20岁,在校大学生)的名义签约购房。
为避免日后纠纷,周秀兰与儿子陈明远、女儿陈明慧共同签署《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书》,明确:
房屋由周秀兰全额出资(5.2万元为其多年积蓄);
虽登记在陈明远名下,但产权及处置权归周秀兰所有;
子女不得干涉房屋后续处理。
此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等全部原件均由周秀兰保管,一号房屋也一直由其实际居住使用至今。
2017年底,周秀兰提出办理过户,陈明远却突然否认借名事实,称“房子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并拒绝沟通。周秀兰无奈起诉,要求其协助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陈明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周秀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有充分证据支撑
购房时陈明远为在校学生,无稳定收入,不具备购房能力;
三方签署的《房产归属协议》明确房屋归周秀兰所有;
所有购房票据、房产证原件均由周秀兰长期持有;
房屋交付后25年始终由周秀兰实际占有使用。
限购政策不溯及既往,不影响过户
虽然周秀兰目前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但借名行为发生于1998年,远早于北京住房限购政策(2011年起实施),故不适用现行限购规定,可凭法院判决直接办理过户。
�� 核心规则:
“谁出资、谁使用、谁持有证件+书面协议”=借名买房关系高度可信,即使子女反悔,法院仍可强制过户。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父母借子女名义购房,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权属及过户义务;
保留全部原始凭证(合同、付款记录、房产证、缴费单据)是胜诉关键;
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可强化“真实权利人”身份;
即使现无购房资格,只要交易发生在限购前,仍可能获法院支持过户。
建议:
借名购房后尽早办理过户,避免亲情破裂引发纠纷;
若子女不配合,及时起诉,勿拖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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