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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周淑华(时年近70岁)看中一套位于北京的独栋别墅(一号房屋),总价1190万元。因年龄原因无法申请30年房贷,经与女儿周静怡及外孙陈明轩协商,决定以陈明轩名义购房并贷款240万元,其余950万元由周淑华直接支付给出卖人。

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周淑华于2016年分三笔向出卖人丈夫转账950万元;

2017年,以陈明轩名义签订网签合同(成交价虚报为400万元),并由乙银行发放240万元贷款至出卖人账户;

房屋登记在陈明轩名下;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周淑华每月按时向陈明轩还款账户转账12132.44元,足额偿还月供;

自2018年11月起,陈明轩及其母亲周静怡单方面接管还款,并拒绝周淑华继续还贷;

一号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周淑华实际居住使用,物业费、供暖费等均由其缴纳。

2021年,周淑华要求陈明轩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遭其拒绝。陈明轩辩称:“房屋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财产”,并提交一份2019年其母周静怡与其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主张实际权利人为其母亲。

周淑华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陈明轩协助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陈明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周淑华将一号房屋产权过户至周淑华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动机合理且符合常理

周淑华因年龄超限无法办理长期房贷,借用年轻外孙名义贷款,是现实中常见的操作动因,具有合理性。

首付款及前期月供均由原告实际承担

950万元首付款直接由周淑华账户支付;

前期20个月月供均由其按月转账至指定还款账户;

出卖人证言证实:“房是周淑华要买,钱是她付的,因需贷款才过户给外孙”。

房屋长期由原告占有使用

一号房屋自2017年交付至今,始终由周淑华居住,物业缴费记录、邻居证言均可佐证,陈明轩仅偶尔探望。

被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陈明轩称其母为实际出资人,但未提供任何付款凭证;

其提交的2019年《借名协议》系事后补签,且无资金流水印证,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具备过户资格,无政策障碍

周淑华为北京户籍居民,名下无其他住房,符合限购政策,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客观条件。

综上,法院认定:周淑华与陈明轩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原告系实际权利人,有权要求过户。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不等于“赠与”!即使登记在子女或孙辈名下,只要能证明出资+占有+合意,仍可确权;

银行流水+出卖人证言+长期居住,是无书面协议时最关键的证据组合;

出名人单方面接管还款,不能改变房屋权属,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阻却过户;

老年人借名购房风险极高,建议在具备资格时立即办理过户,避免亲情反目、权益落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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