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公安机关了解一宗案件取保候审的问题,办案人员明确答复不予取保。
这一结果我早已预料到。
此前,会见被批捕的当事人时他告诉我们,他在签逮捕时曾问办案人员能否取保,对方表示可以让辩护律师来找他谈,可以取保。
具有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人都知道,逮捕后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极低。
试想,既然之后可能释放,又何必先让嫌疑人签下逮捕?纯属多此一举。
尽管我已向嫌疑人耐心解释逮捕后难以取保的原因,我推测办案人员当时可能只是随口一说。
嫌疑人仍坚持要求我们去核实。若不去,恐怕当事人和家属会有怨言,难堵悠悠众口。既如此,还是走一趟吧。
今天见到了办案人员,他否认曾作此类表示,明确答复不可能取保,甚至略带讥讽地反问:“你们应该知道逮捕之后是不能取保的吧?”
我们当然知道,不怪他难以理解我们的工作。
我们必须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既然当事人提出,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性,也要核实清楚。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若因遗漏出现问题,那就是辩护律师的失职。
借此案例,简要谈谈为什么逮捕后很难取保。我总结原因如下:
第一,逮捕的案件通常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
因此,一旦符合逮捕条件,往往就不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申请取保通常没有意义。
第二,公安机关已获得检察院“继续羁押”的背书。
实际上,在报请逮捕前,公安机关主动采纳取保意见、直接放人的情况就很少,更别说检察院背书的案件。
第三,逮捕后随意变更为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可能需承担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捕或错不捕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虽有权决定取保,但案件毕竟已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前通常会与检察院沟通,阻力很大。
此外,我们虽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在事实、证据、情节均无变化的情况下,取保的可能性依然很低。
当然也有例外,如逮捕后查明无犯罪事实、证据或情节发生变化、社会危险性降低等,符合条件的仍可能取保,此处不再展开。
家属接着问:“同样的案件,为什么有的人能取保,有的人却被逮捕?”
实际上,家属所说的“同样案件”往往并不相同。
所谓“同样案件”,应指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都基本一致。
只要其中任一条件不同,就不能视为完全相同的案件。
例如,两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的案件,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可能相同,但一方有前科,另一方是初犯,两者人身危险性不同,处理结果肯定不同。
初犯可能判缓刑,有前科的则可能判实刑。
实践中,即便案情完全相同,在不同地区的处理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
比如,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在贵州和江苏各发生一起,情节完全一致。但江苏可能有地方政策规定,即便赔偿并取得谅解,仍必须判刑,这就会导致同案不同判。
我反问:“你了解的那个取保的案件,具体情况清楚吗?”
他们回答:“只知道罪名一样,涉案金额更低,其他不清楚。”
答案很明显,无法证明是相同案件。
面对这类家属,律师不能示弱,该澄清时必须澄清。一旦律师显得理亏,家属对你的信任就可能大打折扣。
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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