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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4:赌博罪,涉案37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4:李某甲、姚某朋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83刑初105号

赌资:37万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

被告人姚某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元。

被告人王某阔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

判决日期:2025.05.08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姚某朋、李某甲多次在晋州市××镇××村多处民宅内利用牌九组织姚某卫、曹某斌乙、王某向、张某、陈某、张某峰、姚某照等人参与赌博,并组织人员在赌局中放款、放哨,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系赌局放款人员,被告人李某石甲、姚某东系赌局放哨人员。姚某朋指认微信、支付宝账单赌资为17648元,李某甲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19950元,王某阔指认微信账单放款金额为100000元,获利2000元,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李某乙指认微信账单放款金额为3000元,经核查,李某乙无放款获利,李某石甲放哨二次,获利400元,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曹某斌乙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114600元,姚某照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20000元,张某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75000元,张某峰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23740元,陈某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70522元,姚某卫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29000元。根据上述参赌人员指认该赌局赌资共计370460元,姚某朋和李某甲在赌局中共计抽头渔利7000元左右,二人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姚某东、李某石甲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赌局提供资金、放哨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姚某东、李某石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姚某东、李某石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姚某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阔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石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姚某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王某阔、李某乙、姚某东、李某石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以来,被告人姚某朋、李某甲多次在晋州市××镇××村多处民宅内利用牌九组织姚某卫、曹某斌乙、王某向、张某、陈某、张某峰、姚某照等人参与赌博,并组织人员在赌局中放款、放哨,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系赌局放款人员,被告人李某石甲、姚某东系赌局放哨人员。姚某朋指认微信、支付宝账单赌资为17648元,李某甲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19950元,王某阔指认微信账单放款金额为100000元,获利2000元,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李某乙指认微信账单放款金额为3000元,经核查,李某乙无放款获利,李某石甲放哨二次,获利400元,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曹某斌乙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114600元,姚某照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20000元,张某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75000元,张某峰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23740元,陈某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70522元,姚某卫指认微信账单赌资为29000元。根据上述参赌人员指认该赌局赌资共计370460元,姚某朋和李某甲在赌局中共计抽头渔利7000元左右,二人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姚某东、李某石甲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赌局提供资金、放哨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姚某东、李某石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王某阔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姚某东、李某石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从重处罚。鉴于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较小,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王某阔、李某石甲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姚某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王某阔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李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李某石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

被告人姚某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交纳)

二、扣押被告人李某甲、姚某朋违法所得7000元、王某阔违法所得2000元、李某石甲违法所得400,由扣押机关晋州市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