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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起

北京生育津贴直发员工本人

北京医保局明确:生育津贴将直接发给个人!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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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2026年1月31日起,北京市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将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发放方式:

本市参保女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流)产,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发放方式调整为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申领流程

  • 进行线上申领:通过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职工生育津贴登记申领”模块。

  • 进行线下申领:通过参保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

其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引(流)产的参保女职工:本人和参保单位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后即发起申领程序,无需上传材料。

✅进度查询

申领后,参保单位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办件进度查询”模块进行查询。参保女职工在北京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京通小程序、国家医保APP“职工手工报销审理流程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领取条件

  • 参保职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统筹区超九成。

各统筹区生育津贴发放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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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直发个人后,社保怎么处理?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员工本人后,社保处理核心原则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正常缴纳;缴费基数、责任主体不变,仅需衔接津贴与工资的抵扣逻辑,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缴费责任不变:产假期间员工与企业劳动关系持续,企业需按规定为员工缴纳五险(部分地区已将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不降低:需按员工产假前的正常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不得因员工休产假或领取生育津贴擅自调低基数。

✅对缴费状态需连续:企业需确保社保按时足额缴纳,避免断缴影响员工医保报销、养老保险累计年限等权益。

✅个人缴费部分抵扣: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如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企业可从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单位部分,并通知女职工缴纳个人部分,或从女职工的其他应得款项(如生育津贴)中代扣。

企业端信息核对:企业可通过当地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查询员工生育津贴的发放结果,确保待遇落实到位。

⚠️若此前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有误,需按规定补缴差额,补缴不影响已发放的生育津贴,但需在当地政策时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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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选生育津贴还是产假工资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另规定,符合生育法规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产假外,女方还可以享受30天生育假。

那么实践中,企业该如何依法支付员工产假期间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总结来看:

  •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因此,生育津贴本质上是对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补偿。法律明确规定:

  • 社保承担:单位若已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社保将钱打给单位账户后,企业需全额转交给职工(多数地区已开放个人直接收款)。

  • 单位兜底:若企业未缴纳生育险,产假期间的工资必须由单位按产前标准全额发放,不得克扣!

因此,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需要“二选一”,而选择产假工资还是生育津贴,遵循“就高补差”:原则:

  • 津贴>工资:差额归职工,企业不得截留(如津贴1万元,工资8000元,职工可拿全部1万元)。

  • 津贴 <工资:< pan>企业必须补足到原工资水平(如津贴8000元,工资1万元,差额2000元由企业补)。

大家也可以根据津贴计算公式计算出自己能领到多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x产假天数

举个例子:

一名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该员工在企业的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额需要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每月生育津贴为8000元,而用人单位当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超过平均工资的500元用人单位不能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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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前假工资应该怎么算?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休产假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很多企业并不是严格遵循产前和产后假期天数来执行。不少小伙伴表示不太清楚产前假具体执行标准。上海对“产前假”进行了明确答复。

有市民在上海人社局便民回答专栏提问:“女职工产前假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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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答复: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作出勤对待。

产前假具体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其中,对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的规定不是硬性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而这也是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如果怀孕女员工确实因身体不适要求提前休产假,单位一般而言应该予以允许其提前休产假,而非机械教条地套所谓只能提前十五天休假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产假总天数一共就那么多(具体产假天数每个地区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员工提前享受了,意味着须提前结束。

当然,产假结束后如需要继续休息也可以在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下申请年假、事假等方式。

本文由会计说整理发布,编辑会计报。来源:中国会计报、51社保网、各地人社部门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