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治报
在约定报到的当天凌晨,公司单方面通知劳动者倪女士取消入职,后者因此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公司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其向倪女士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2025年7月,倪女士收到嘉兴某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受聘为业务部经理。双方原本约定在7月14日上午8点报到。
“小倪,你暂时先不来上班。”然而,报到当日凌晨2点,一条来自公司老总的微信让倪女士的喜悦戛然而止。公司单方面临时反悔,更让倪女士焦急的是,次日便是社保、医保申报截止日,她因此面临社保断档的风险。
倪女士多次联系公司询问缘由,只得到“公司综合考量”的模糊回应。她随即提起劳动仲裁,但因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仲裁请求未被受理。无奈之下,倪女士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由法官陈道雨承办。经梳理,他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倪女士也未实际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依法并未成立。若简单定性为劳动纠纷,倪女士的权益恐难保障。陈道雨分析认为,在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企业处于优势地位,更应审慎履责、恪守承诺。
本案中,公司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已与倪女士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倪女士有理由相信公司会履行承诺。而公司在报到当日临时反悔,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应当对倪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责任后,赔偿金额的核算成为关键。陈道雨综合考虑倪女士此前的收入水平、重新求职的合理周期、岗位薪资标准及公司过错程度,经反复核算,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劳动合同缔约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陈道雨提醒,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应恪守承诺,如确需撤销,应提前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并依法担责;劳动者若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留存录用通知、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来源:浙江法治报
作者:通讯员 秀舟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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