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漯河市第一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他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并在自己的商品上张贴该商标,然后进行销售。我想请问,您知道漯河市第一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漯河市第一看守所地址:漯河市嵩山南路与金江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转向南300米路东。
导航:漯河市大未来购物中心
乘车路线:漯河西站乘坐103路公交车到太行山路长江路口站下车,步行至太行山路大学路口站转乘300A路公交车到金江路嵩山路口站下车,向南300米路东。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漯河市第一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假冒商标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客观方面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并在商品上张贴该商标用以销售的行为,属于客观上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法律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对于先假冒注册商标再销售贴有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至于你家人的行为最终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都是涉商标问题的知识产权犯罪,这两类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比较明显。前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核心在假冒,后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核心在销售。司法实践中,两种犯罪一般比较容易区分,只有在共犯与既有销售有假冒行为两种情形下,容易发生混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不好认定。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这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前后两种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彼此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
另一种情况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漯河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漯河市第一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漯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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