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男子撞死一家三口一审被判死缓,为什么法院没有判他死刑?对此,北京律师葛树春进行了深度解读。

葛树春认为,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而具体到为什么没有判决被告人死刑,我认为首先得明确一个关键现实,死刑不是随便就能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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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很明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就算该判死刑,要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能判死缓。简单说,死刑是保留但严格控制的,不是只要出了人命就一定判死刑立即执行,得综合看各种情况。

先看看这起案件的核心情况,被告人廖某宇开车时和同车人吵架,心情烦躁,在晚高峰的城市主干道上超速行驶,撞到了一家三口,导致三人死亡。法院最终定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听起来很严重,但量刑上也有区别。

为啥不判死刑立即执行?我认为,第一个关键原因是他的主观心态。法院认定廖某宇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

这俩词看着绕,其实很好懂,直接故意是明知会死人,还主动去撞,比如蓄意开车冲人群!间接故意是知道超速可能撞人,但没想着非要死人,结果没控制住出了事。而且案发时他看到被害人后,还踩了刹车、打了方向盘试图避让,只是速度太快没躲开,这就说明他不是故意要致三人死亡,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杀人轻一些,这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二个重要原因是他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廖某宇没跑,反而主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着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只要不是罪行特别极端的,一般都会考虑从轻处理,不会直接判死刑。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罪名的量刑差异。有人可能会问,为啥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要求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意图,而这起案件中,廖某宇的初衷不是杀人,而是吵架后情绪失控超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葛树春强调,根据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不是必然判死刑立即执行。

而故意杀人罪如果是直接故意,判死刑的概率会高很多,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支持定这个罪。

再对比一下相关法律条文就更清楚了,《刑法》里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规定只要致死三人就必须判死刑,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也明确,对于有自首、不是直接故意等情节的案件,要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具体到此案,廖某宇的情况正好符合这些可以不立即执行的条件,所以法院最终判了死缓。

可能有人会觉得,三条人命换来死缓太轻了,但法律判案不能只看结果惨不惨,还得看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有法定从宽情节等。

死缓也不是免死金牌,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要是他在死缓两年考验期内再故意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还是会执行死刑!

如果没故意犯罪,两年后就会减为无期徒刑,要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还能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我总结一下,这起案件判死缓,不是法院轻纵犯罪,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了犯罪人的主观心态、自首情节、案件事实等多重因素后的结果。

法律既要惩罚犯罪、告慰受害者家属,也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仅凭结果就下判决。对于此事,你还有什么看法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