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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以下裁判要点:
第一,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第三,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本次发布的其中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同时,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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