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庭内外】出纳员“监守自盗”近百万元,获刑!
公司财务人员“监守自盗”,擅自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近百万元,最终锒铛入狱。近日,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许某退赔被害单位36万余元。
案例回放
仿冒老板签名侵吞挪用公司资金
2020年11月,许某入职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担任该医药公司财务部现金出纳人员,负责管理医药公司财务报销中的现金、公司门店销售现金。在职期间,许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6份“支出证明单”上仿签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方式,侵吞医药公司资金共计52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或证券交易等。同时,许某先后多次将医药公司资金共计40万余元挪用至其名下银行账户,后转至其证券账户用于证券投资,至2024年3月案发,尚有2万余元挪用资金未退还医药公司。案发后,许某退还医药公司挪用资金款项2万余元、职务侵占款项人民币15万余元。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许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清所挪用资金,退还部分职务侵占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莫将公司资金当作个人“提款机”
揭阳中院承办法官介绍,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在法律上有明确区别。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意图永久性地侵吞单位财物,将其非法据为己有;挪用资金罪则表现为非法取得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暂时挪用、准备用后归还。这两类行为均直接侵害公司财产权益,不仅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法官提醒,公司、企业等单位应高度重视内部风险防控,通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关键岗位分离、加强定期审计与动态监督等措施,切实堵塞管理漏洞,筑牢财产安全防线。财务人员则须时刻保持清醒,强化法治观念与职业操守,明晰公私界限,切莫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否则将自毁前程,为之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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