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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
公 告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简称勋泰航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后,依法指定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因重整目的不能实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8日根据管理人申请,依法作出(2024)川1521破2号民事裁定,终止勋泰航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勋泰航司破产。2025年1月24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521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下简称“变价方案”)和《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现勋泰航司破产财产已处置,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及《分配方案》,制定了《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前述《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管理人已报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相关债权人可自行向管理人获取完整《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联系人:凌律师;联系电话:15608180063)。
特此公告
四川省宜宾勋泰航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叙州区法院叙法之声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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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宾丨责编:小站长 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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