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苏堡镇西尹壁村村民马文龙(54岁,中共党员)实名反映,本村及镇多名干部在村内多项工程中涉嫌串通操作、虚报开支,套取集体与国家资金,损害村集体利益,相关问题涉及2020年以来十余项村内工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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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龙指出,涉事人员包括苏堡镇包片干部张文清、西尹壁村党支部书记师峰军、党支部副书记耿殿保及村民尉艳旗等人。举报内容显示,涉事工程涵盖341国道洪洞段改建赔偿、村内管道铺设、拦水坝修建、集体资产处置等多个领域,存在虚报树木数量套取赔偿款、工程报账金额远超实际开销、村级工程承包未走正规程序、克扣村民工程赔偿款并违规分配等问题。例如在341国道改建赔偿中,相关人员被指虚报树木数量套取资金;村内泽源渠管道铺设工程因设计缺陷致污水无法排出,却仍产生高额费用;上级拨款建设的村党支部用房被出售后,款项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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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马文龙介绍,近年西尹壁村大小工程多由尉艳旗承包,工程从开工到拨款均未经过村委会正规会议程序,村委会其他成员对此均不知情。其在举报材料中提供了涉事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表示所反映情况均属实,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呼吁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开展核查。
农村集体资金是村集体发展的重要保障,基层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管理集体资产是维护农村稳定的关键。此次举报涉及基层干部履职、集体资金监管及工程建设合规性等多个农村治理核心问题,若情况属实,将暴露出基层管理中的漏洞。希望洪洞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