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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填写1名患者冯某某2025年7月4日的病历资料。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