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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驻马店市看守所地址:驻马店市嫘祖大道与驻淅线交叉口向西1公里路北。

▼导航:驻马店市警察公寓

▼乘车路线:驻马店西站步行至高铁火车站乘坐36路公交车到金顶山路雪松大道路口站下车,转乘7路公交车到驻马店市监狱站下车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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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驻马店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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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其在胡同口看到公安人员时主动表明了身份及投案意思,公安人员已将被告人带上警车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父母不配合工作,和亲属、邻居数十人对民警进行围困,并企图抢回被告人,阻挠正常执法。这种情形,是否影响自首的成立?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锁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虽然其在胡同口看到公安人员时主动表明了身份及投案意思,但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被告人没有任何劝阻言行,主观上缺乏自首的主动意思表示,说明其内心并不反对家人拦阻抓捕的行为,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归案时,自动投案的条件已经具备。当其家人不配合公安人员工作时,被告人虽没有任何劝阻言行,但不影响自动投案成立,其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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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此,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是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备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或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以及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等成立自首的基本要件;另一方面是看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后又逃跑等否定其自首行为的反向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且是在看到公安人员后才表示自首,具有自首的内心意愿。且被告人在看到公安人员后主动说出自己的身份,并明确说要自首,已经有了投案的具体言行表示。在这一阶段,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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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另一方面:在公安人员已将被告人带上警车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父母不配合工作,和亲属、邻居数十人对民警进行围困,并企图抢回被告人,阻挠正常执法。在此期间,被告人没有任何劝阻言行,但也没有参与阻挠、围困或直接逃跑,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带回。这种情况下是否仍能认定自首,要对被告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深入分析。如果被告人此时逃跑,或被家人抢回(这种情形与"投案后又逃跑"的情况类似),后未再主动投案,说明其已放弃了自动投案的想法,根据《自首和立功解释》的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

而被告人投案后在家人围困、阻挠抓捕的情况下,虽然没有主动劝阻家人,但毕竟没有脱逃,主观上并无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家人阻挠抓捕的行为,只是态度有些消极,说明被告人当时主观上处于一种较为复杂的内心矛盾斗争之中,就其当时所处情境而言,出现这种想法也是正常的。从被告人的客观表现分析,当时他身处如此混乱的场面之中,既没有鼓动亲友闹事,更没有趁机逃脱,说明他并没有放弃自动投案的想法,不能因为他没有劝阻言行而否定其已作出的投案表示和行为,因此,这一阶段被告人家属不配合抓捕的行为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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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被告人自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