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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
近日,福建、河南、广西公布一批化工和危化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典型案例。
01
利用原有生产设备擅自进行医药原料和医药中间体的生产
2025年3月28日,福建省南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离心机闪爆,造成1人死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发现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在未取得危化品叔丁醇的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原有生产设备擅自进行医药原料和医药中间体的生产,且生产过程涉及副产危化品叔丁醇。
2025年4月21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非法生产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非法生产危化品
2025年3月17日,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厦门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比阳环氧地坪底漆,现场采取查封生产设备、扣押生产原料和产品的强制措施。
2025年3月19日,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非法生产案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限期拆除查封的生产设备,对扣押的违法危险化学品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786万元、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非法生产危化品
2025年6月5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应急管理部转来的信访件,对南平市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乙醇,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5.66吨乙醇进行查封扣押、立案调查,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没收乙醇5.66吨的行政处罚。
04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025年6月9日,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龙岩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役化工装置(匹喹酮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龙岩市新罗区应急管理局当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投料和匹喹酮生产作业,并对现场的苯乙胺、二氯甲烷、浓硫酸等物料进行处置,最终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5
违规改变工艺原料
2025年11月14日,西工区应急管理局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移交线索,发现洛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原料异常,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设施设计,违规改变工艺,购买异丙醇作为生产原料,将其储存在原用于盛装乙醇的罐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给予该公司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06
未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
2025年11月5日,洛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移交线索,经核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至8月使用二甲胺729.88吨,超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中二甲胺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360吨/年的标准,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且使用二甲胺生产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8.7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及无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冰晶石
2025年11月13日,根据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移交线索,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孟津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开展现场核查,在该公司发现存有大量氟化钠和冰晶石。经调查确认,该企业未经设计擅自将原有化工生产项目中的原料氢氧化钠替换为氟化钠,新增产品冰晶石,且危险化学品氟化钠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给予该公司罚款5.99万元的行政处罚。
08
化工项目存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便开展建设
2025年2月28日,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无铁硫酸铝项目(化工项目)存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便开展建设的行为。
该行为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09
化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便开展建设、投产
2025年6月26日,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5万吨高端食品纸提质新材料项目和1万吨高端食品级松香胶项目(化工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便开展建设、投产等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10
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经营
2025年6月12日,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移送的关于某物流公司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柴油的相关材料,经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柴油。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对外经营柴油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柴油所得人民币18300元,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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