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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深夜,汕昆高速梅州往汕头方向路段发生一起连环交通事故。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租赁的小轿车失控碰撞护栏,车辆横停于超车道。约20秒后,石某驾车行经该路段,因未能及时观察路面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与吴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石某受伤及两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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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由吴某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起事故中,石某因观察不足、处置不当,吴某则因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双方各自存在过错,故判定石某与吴某承担同等责任。石某后被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本案涉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柯某,其将车辆出租给汕头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某,胡某又将车辆交由公司托管并用于转租。调查发现,吴某此前曾三次通过该汽车服务公司租车,其通过伪造驾驶证截图、出示虚假证件原件等方式,骗过了公司工作人员的审核,最终成功租得车辆并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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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在租车前虽通过微信核验了吴某在支付宝认证的身份证与驾驶证信息,并在送车上门时核验了其出示的“驾驶证原件”,但未能识别出证件系伪造,因而未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4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石某将保险公司、吴某、车主柯某、租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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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驾驶人责任划分、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车主、租车公司法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

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

吴某作为驾驶人,明知自身无驾驶资格仍驾车上路并引发事故,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吴某与石某各承担50%责任。同时,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管理人,在出租过程中未能严格履行驾驶证审查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吴某的责任比例内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法院酌定吴某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租车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对于车主柯某及法定代表人胡某,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且胡某在将车辆交予公司托管后已非实际管理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法院指出,依据相关法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石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商业三者险,因无证驾驶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已将相关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依法免于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核算石某各项损失合计29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8000元(已扣除垫付的1万元),吴某赔偿33064.87元,租车公司赔偿14170.66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sttv今日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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