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介绍下案件经过。
2024年10月2日傍晚时分,景德镇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31岁的胡某抱着还有八天将要满周岁的儿子,牵着妻子王某,正在从这停车的地方步行回家。
在路口等待红绿灯的廖某宇,驾驶着一辆二手电车,与同车朋友孙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绿灯亮起之后,廖某宇随机猛踩油门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达百分百。
连续加速14秒之后,车辆速度飚升至129km/h,这路段限速是40km/h。
副驾驶座上的孙某大喊,让他慢一点,回应他的只有车窗外掠过的商铺招牌连成模糊的光带。
廖某宇两次将电门踩死,18时42分许,胡某一家踏上第一条机动车道,他们刚避让完一辆掉头车辆之后,廖某宇的车头已经利刃般袭来。
撞击之后,丈夫的身体飞出去几十米,妻子的身躯撞得比车顶还高,襁褓中的婴儿也不幸丧命。
廖某宇下车之后,倚着车门淡定抽烟,而围观者报警之时,这个20余岁的青年仿佛置身事外。
孩子的奶奶在接到交警电话时,饭菜还冒着热气,婚房的喜字依旧鲜红,书架上摆满胡某的奖杯。
廖家则上演着荒诞的救赎戏码,廖某父亲托中间人传话:“赔80万”,“等我儿子出狱之后给你们养老”,更是在通话录音中辩称:“我儿子撞死你的家人,是天灾,你们不择手段搞我儿子,是蓄意的人祸”。
这些说辞激怒了全网,有网友翻出廖某宇的社交账号,发邴 曾晒过深夜的飙车视频,配文是“速度能治愈一切”。
2025年4月15日的庭审上,辩护律师试图用刹车痕迹编织过失犯罪的幻象,但是司法鉴定击碎了这个谎言,撞击前0.4秒,廖某宇才向右急打方向,此时车速仍然高达107km/h,公诉人播放的行车数据显示,14秒的持续加速中,电门99%的时间都处在踩死状态,堪比蓄意谋杀,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6年1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宇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所有心存良知的人都会感受到一种巨大的落差与不适,表示判决过轻,为什么是缓期二年执行,不是立即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在文章《在悲剧中坚守法治的理性》将法院判决理由写得很清楚。
简单说,就是犯罪心态是间接故意,事发后打了报警电话算自首,然后我国死刑政策以“少杀、慎杀”的内核。
晓路律师表示:这些冰冷的法律术语似乎构成了一道免疫立即执行的屏障,法律的精神从来不只是条文本身,它更深植于天理与人情,直根于我们内心的最朴素的正义观。
当我们看清这个凶手在案发前后的全部面目,这个死缓的判决真的能够告慰那三条无辜的亡灵吗?真的能够抚平受害者家属永久的创伤吗?
首先撕开所谓间接故意下那份令人发指的冷漠与残忍,法律上是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在限速40公里的城市主干道,而且是节假日高峰期,将车开到129km/h,这本身就是一个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置于极度危险之中的主动的、直接的选择。
这绝不是一句轻飘飘的没感觉就能够带过去的,比超速更冷的是人心。
廖某宇竟然有心思在现场抽烟,这是何等的冷血与麻木,在2026年1月9日的庭审上,受害者家属表示没有感受到他丝毫的歉意,一个对生命如此漠视,对自己的罪行毫无痛悔之心的人,如何相信他主观恶意较小?
这所谓的间接故意背后,是一种比直接恶意更可怕的对他人生命价值的彻底无视。
另外,所谓自首情节前,那持续至今的更加嚣张的二次伤害,法院认定廖某宇案发后报警并等待构成自首,这或许是一个可以从宽的技术性理由,但是司法实践早已明确,自首绝不是免死金牌,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真诚悔罪,而廖某宇及其家人的所作所为完全走向了悔罪的反面。
从惨案发生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受害者的父母没有等来凶手本人及其家人一句真诚的道歉,而是凶手父亲变本加厉的骚扰威胁以及精神凌虐,受害者家属控诉,廖某宇的父亲说过,要让自己的儿子给受害者家属养老,80万买一家三口的命,找仙家给被害人还魂,甚至扬言要血洗被害人三族,这不是忏悔,这是在对受害者家属已经破碎的心上进行又一次的赤裸裸的践踏和恐吓。
父亲尚且如此,儿子的冷漠与毫无歉意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样的家庭,这样的态度,哪里有一丁点对生命的敬畏,对罪行的悔过呢?如果连这都能够成为从宽的依据,那法律的宽恕是否成了对恶的纵容?
最后再来说说量刑的平衡。
三条人命,尤其是一个婴儿的未来,究竟价值几何?法律专家指出,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必须立即执行的紧迫性,这种紧迫性不仅看行为后果,更要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廖某宇的行为后果是毁灭性的,一个刚刚组建的幸福家庭,一个还在蹒跚学步的婴儿,瞬间化为乌有,他的主观恶性通过其冷血言行和家人的嚣张跋扈暴露无遗,他未来的人身危险性,更因其毫无悔意的态度而令人极度担忧。
当受害者的母亲在法院前举着照片哭诉,决心用余生讨公道时,我们社会的公理和情感难道不应该给予最强烈的回应吗?
杀人偿命或许是最朴素的正义,这并非追求简单的同态复仇,我们要求的是刑罚轻重必须与罪行的恶劣程度与对社会基本伦理和公共安全底线的冲击程度相匹配。
当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因私愤而肆意妄为夺走多条生命,而事后又毫无悔改,其家人继续施害时。如果都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那什么才是呢?
我们尊重司法程序,但我们更敬畏生命本身。
正义不能够总在缓期之后,给死缓一个理由之前,请先给那无辜逝去的三条生命,给那对痛失儿孙还在被持续伤害的老人一个清清楚楚、堂堂正正的交代。
唯有如此,才能够让每一个人在走斑马线时感到安全,才能够让所有驾驶者铭记,方向盘之下是生死责任,不容任何情绪的撒野。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