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或者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有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即在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违章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具体情形作了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间推移,相关前置规定有所调整,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妥当把握。
(2)已经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如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等。根据《办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造成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由于本罪是实害犯,因此,只有实际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承担血液采集、供应或者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的单位。《办理非法采供血液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因此,本罪是单位犯罪。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三、如何适用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属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卢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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