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
更是行车安全的保障
对于营运车驾驶员来说
更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案例曝光
2025年12月12日10时50分许,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O2***D 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行至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工业园路段,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覃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核查,桂R02***D重型半挂牵引车是营运车辆,邱某某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询问,邱某某为2025年12月11日下午17时左右,在吃快餐时喝了一瓶散装米酒,酒精度数为35度左右,邱某某总共喝了三两酒左右。邱某某以为喝完酒后,过了一个晚上酒气应该散掉了,至12日早上5时许,驾驶桂RO2***D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Q***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贵港市区出发,前往水泥厂装载水泥。后在送货中,途经汽车大道石卡工业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明,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邱某某作出罚款伍仟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另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八条第(六)项,限制十年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什么是运营车辆?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请铭记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勿让一时侥幸
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图文:覃塘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
审核:梁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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