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2025年6月5日和11月11日、12日,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黄以行受贿罪案二审在百色市中级法院开庭,迄今没有做出判决。
该案颇具争议。黄以行于2024年2月被留置,同年12月3日由田阳区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宣判后,黄以行提起上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虎摄
在2025年6月5日百色中院的审理中,开庭不足一个小时即宣布休庭。休庭原因除了对受贿金额有争议;还包括黄以行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等,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国内多名法学专家的论证意见完全相反。
2025年11月11日恢复庭审后,历时一天半的庭审似乎还是没能解决一审期间就存在的多个问题。比如两笔饱受争议的各30万元贿款,亦如一审一样,黄以行坚决否认有收到,甚至不惜发出毒誓。
“如果收了那两笔钱,我全家5口人不得好死!肯定有某个大于法律的权力在操控整个案件,监委案件审理室找我核对了几次都是252万,一审检察院、法官去看守所会见的时候也说了是252万,可是在移送法院就增加了60万!”
01
被否定的“自首”:四份前后不一的到案经过材料
是否构成自首,依然是二审争议的一个焦点。一审辩护人和二审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黄以行系接到田阳区监委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接受调查,主动、自动将自己置于办案单位和人员的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其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其在自动投案后,还主动交代了监委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222万元,共计252万元。其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252万元)多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数额(30万元),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关于“如实供述”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不过,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黄以行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黄以行。受访者供图
黄以行受贿案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邀请了包括张明楷、周光权在内的多名著名法学专家,就黄以行案“应否认定自首之问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焦点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与会法学专家一致认为:监察委的电话通知并非强制到案措施,在实际效果上也不具有强制性。黄以行接到电话后选择即时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反映了其将自己置于公权力机关控制下的自愿性和主动性。即便黄以行的部分犯罪事实被办案机关掌握,也不应成为否定其自动投案的理由和依据。
一些参加了庭审的旁听人员认为,为规避被告人自首情节的成立,办案机关竟先后出具四份内容不一、相互矛盾的到案经过材料,此种为刻意否定法定从宽情节而随意变更案件基础事实记录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司法证据的稳定性与客观性原则,更凸显出极不负责、缺乏严谨性的工作态度,让案件核心事实认定陷入混乱,严重影响了司法办案的公信力。
“我看这四份事实经过材料要是拿去评奖,能得个年度最矛盾公文奖。”
二审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他办了几千个案子,一人之案,两年间竟出具四份内容相悖的到案经过,此等情况实属绝无仅有,极为反常。
02
被告人拒绝承认的两笔贿款:“隔空送礼”?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24年,黄以行利用担任田阳县住建局、田阳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贿赂31笔共计312万元。
案涉S307项目。刘虎 摄
起诉书指控的31笔受贿事实,黄以行在法庭上承认了29笔,愿意对此认罪认罚,但是否认了行贿人苏华荣、梁鸿这两笔指控,这两笔分别为30万元。
黄以行称,办案机关一直认定其受贿的金额是252万元,一共29笔,其对此认罪认罚,亲属也积极凑钱退赃。后来突然增加了上述两笔行贿,金额增加了60万元,贿赂款总额为312万元。
受贿金额的变化,意味着量刑将“上升一个台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20万以上不满300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数额30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黄以行的一审判决结果刚好十年。
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的证据看,办案单位对苏华荣、梁鸿这两起犯罪事实的取证尚存在重大缺陷,此两笔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案涉行贿人苏华荣说,送给交通局长的这30万现金,是公司的“应急备用金”。
但是,对于这笔公司备用金,辩护律师发现没有任何财务痕迹。黄以行的亲属认为,没有出账记录,没有财务人员知情,合着这钱是公司“空气”变的,苏华荣一个人就完成了“提款——行贿”的全流程?
更离奇的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方林兄根明确表示:不认识苏华荣。那么,一个与项目无关的人,为何要行贿?一个连施工方都不认识的人,能是项目的关键人物吗?这一关键问题至今未解。若行贿主体身份存疑,所谓“行贿事实”又如何成立?
另一位案涉行贿人梁鸿,行贿30万元,也说这笔钱是自己的“备用金”。
辩护律师发现,梁鸿行贿的这笔钱也没有入账、出账、转账等等款项来源。
不仅找不到款项来源,行贿人甚至提供不了案涉项目承包合同。证明他是项目老板的关键证据,是一份连签署日期都没有的《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
一个亿万项目的施工人,就靠这张“不完整”的纸来认定?一个上亿的项目,原来是这么随意的吗?连个名义上的公司都没有。
更魔幻的是,黄以行的亲属找到黄以行所说的真正的项目施工人曾某。结果曾某明确表示:“交通局还欠我们钱,我们怎么会给他送钱?”工程得以开工的1000万,还是交通局找曾某借来的。
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刘虎摄
1000万到底是谁的?是曾某的还是梁鸿的?对于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办案单位似乎并没有兴趣去查实。
家属提供的黄以行微信记录显示,曾某让黄以行帮忙“给在楼下的梁鸿”签字。梁鸿前一秒还是给政府借出千万的“大佬”,后一秒就变成受曾老板委派的“小弟”?
辩护律师多次申请调取核心证据——查公司账本、问财务人员、追踪资金来源和流向。这些本应照亮真相的“探照灯”,却被以各种理由“糊弄”了过去。
除了资金来源,交通局的进出登记本记录显示,案涉两位“行贿人”在被指控的行贿时间段内,从未进出过该单位的大门。
2021年底至2022年初,正值新冠疫情时期。每个单位的进出都需要查验核酸码、行程码、登记报备、测量体温等,非必要不能进出。登记本显示,当时连田阳区委领导去交通局都按规定签字登记。但是就在这样严格的管控措施下,两个“行贿人”竟然能未经登记,大摇大摆地进入交通局给局长送钱,两人有何等本事?辩护人认为,行贿经过的描述不符合常理。
从一审到二审,辩护律师反复申请办案机关调取关键证据,比如行贿人的动车购票记录、行车轨迹、手机基站定位数据这些——只要查一查,就能知道送礼这件事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却始终未得到办案机关的任何回应。
03
申请证人出庭被驳回:担心对质“露馅”?
无论是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当面核实案件细节,还是申请调取黄以行留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核查程序是否合法,调查补充这两笔行贿款项来源及相关证据等,这些有助于帮助还原事实真相的申请,都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许可。
尤其是证人出庭。法院称行贿人苏华荣出国了,可是调取了他的出入境记录,其隔三岔五地就回国,也不是长期定居在国外,为什么不能到庭?
另一个行贿人梁鸿,包括梁鸿背后真正的老板曾某(曾某曾经在黄以行家属面前说过梁鸿并没有送礼给黄以行),法庭也没允许他们出庭。
黄以行的亲属对此表示质疑,申请上述证人出庭是否戳中了什么"要害",担心出庭对质就会露馅?四份自相矛盾的到案经过、没证据支撑的"隔空送礼"、被全盘驳回的合法申请,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他们无法相信庭审的公正性。
小平同志题字“实事求是”。刘虎 摄
百色市是革命老区,在百色市起义纪念园内的景观石上,刻有小平同志题字的“实事求是”四个红色大字。黄以行的亲属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做到“实事求是”,查清案件真相。
二审法庭上,辩护律师恳请司法机关守住内心的良知底线。因为该案诸多待证事实尚处模糊,相关证据断裂,唯有秉持一颗赤诚的司法良心,全面、细致地核查每一份证据,审慎、公允地认定每一节事实,才能真正践行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的原则,才能守护住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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