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二哥打开电子税务局开票,发现开票界面新增了两个特定业务,一个是客运场站服务,一个是金融商品转让。
而且我登录进去按这个特定业务开具发票,系统必须让录入扣除额,而这个时候我并未选择差额开票功能。
2、在财税2016年36号文里面,这两个业务是这样规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在营改增后,这两个业务都是按差额征税在处理。
3、我们知道目前系统取消了一些差额征税的开票模式,其中客运场站和金融商品转让就在其中被取消差额开票了。
那就有点奇怪了,一方面取消差额开票功能,一方面又增加特定业务开票并且比如录入扣除额。
4、那是不是意味着,这是二哥之前猜测的一种新的解决差额计税的开票方式?
因为按增值税法规定,以前差额征税定义下对销售额做重新的规定,现在这个并不符合增值税法(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我们只能说你是否属于销售额,你属于取得和应税交易相关的价款,就是销售额,如果无关,比如有些差额项目本身就是代收代付性质,那自然就不是销售额,那这部分就不该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不征税发票,或者又搞个特定业务开票模式来替代。
那么有些是相关的,我们又要解决差额计税,那怎么办?只能按优惠来处理了呗,开票那就继续保留现在开票方式。就像前面我说的,否则你如何调其销售额?
所以嘛,系统的调整还是能看出一些端倪。当然,以上仅仅是二哥猜测,最终以税务局的文件为准。
来源:二哥税税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