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从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说起
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数量增加,司法裁判尺度不一。为明确法律适用,规范司法活动,非常有必要采取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方式对司法实践予以指引,避免裁判不统一,罪刑失衡的情况。
一、典型案例意有所指,不能普适于任何类型的案件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则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货运平台开发并利用补录运单功能,为线下已经完成运输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认为,为线下已经完成运输但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和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但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在收取费用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
典型案例对司法活动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也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在涉税犯罪数量增加,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发布该典型案例,必有所指所意。
基本案情显示,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某公司以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已抵扣8.23亿元。我们不清楚沈某公司是否实际承担货运服务,但从开票企业的数量来看,可能与大部分企业没有货运服务之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意见认为,“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由此可知,该货运平台的主要功能可能就在于提供信息媒介,不实际提供承运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货运司机与货主之间是真正的货运服务关系,货运平台对于司机以及货主而言仅仅是信息中介。
在没有开展承运服务的情况下,向不特定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本质上以卖票为业。
刑法规制的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首先考察是否造成了税款损失这个核心法益。如果侵害了这一法益,再审查是逃税还是骗税,有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等。
税收的基础是实际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有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才有税收。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有无生产经营,有无实际交易。对于暴力型虚开或者以出卖发票为业的行为应当严惩。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之初的目的就在于规制出售空白发票的行为,该典型案例本质上有突破空白发票之嫌。但究其深意,笔者理解还是在于被告人以发票销售为业的根本目的。
这种情况与利用富余发票开票模式显然不同。富余发票的基础是有实际交易,而此类案件本无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和交易活动与实际开票规模完全不匹配。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一致。虚开行为要求有骗税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非法出售行为也应当有如此危害性才能实现同类型犯罪中的罪刑不失衡的效果。
虽然非法出售行为不问目的造成的危害性随机,但不论是非善恶及其严重性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与法律应当精准化量刑的理念背道而驰。这就要求非法出售的行为危害性必然与虚开危害性相当。
典型案例所凸显的是以此(卖票获利为主要来源)为业的活动。因此,本案不能普适于有实际经营和交易活动的案件,不能因为本案突破了空白发票而普适于任何类型案件。
二、从入库案例看典型案例的意指
在詹某甲、张某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案(入库编号2025-05-1-149-001,一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刑初556号,入库日期:2025.10.22,修改日期:2025.11.18)中,法院查明: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等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联络买家,按照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并收取开票费。案例中记载的发票为空白发票。
法院认为,“在无法证明其(出售方)与受票方存在逃税、骗税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其收取‘开票费’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应当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该案例在2025年11月18日修改,笔者以为修改目的就在于为了保持与典型案例所指的一致性。即除了发票为空白发票之外,牟利手段一致,即无实际经营活动或者经营活动有限,却开具了与实际经营活动完全不相符的发票数量。而且是通过互联网对外开具,这就与典型案例中沈某公司通过货运平台的效果相一致,受票主体随机,受票目的不可控等。
因为数量极大,造成的危害性非常大,如此看来就具备了与虚开行为危害性的相当性。
可见,典型案例与入库案例一脉相承,均指向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下的开票或者卖票行为,背后的逻辑就是“以此为业”。这就类似于赌博罪,“以赌为业”的危害性是严重的。
通过对比典型案例和入库案例可以发现,二者均在保持充分衡量社会危害性严重性或者造成税款损失巨大的基础上,对比虚开行为作出定性和量刑,目的就是确保罪刑平衡。
但不足之处在于这种深意可能难以充分有效传达,而且也不易被揣摩,或者可能被误读甚至被不当理解。尤其在突破空白发票的内容上,极易导致司法打击范围扩大,更不利于司法统一。因此,这种隐晦式的做法不如对法律规定进行充分释义,更能有效指导司法实践。
(完)
——刘高锋律师
本文为作者基于实务经验,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所作的研讨,仅代表个人观点。基于刑事案件的特点,就个案而言仍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才能得出适用于个案的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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