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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有的是为了财产权益,有的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后者通常会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这里展开说一说相关问题。

01适用前提

01适用前提

首先,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以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如果仅仅是涉及到财产权益纠纷的话,自己再气不过,诉至法院也缺乏法律依据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法律上只有涉及到人身权利受侵害时,才有可能要求赔礼道歉,例如名誉权受到侵害,著作人身权受到损害等。其中涉及人格尊严受侵害的,支持赔礼道歉的可能性高一些,也是获得支持的最常见情形,如果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其他人身权利的,则适用会比较严格,需要根据案件性质、过错严重程度、司法惯例等综合因素确定,如果这类侵权只是一般伤害,并无恶意或没有伴随辱骂、喷口水等带有侮辱性质言行的,则有可能不支持赔礼道歉,如果是判决已支持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也有可能不支持赔偿礼道歉的主张。

主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02责任主体,向谁主张

02责任主体,向谁主张

通常就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赔礼道歉属于非金钱给付的行为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侵权人的道歉责任不能由他人代理,其继承人或继受的组织在法律上也无需承担。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实施侵权的,由于其父母等监护人存在监护上的责任,也有可能被一并要求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例如,某未成年人对知名火锅连锁店的“小便门”侵权案件中,其父母就与其侵权的未成年子女在刊登的《致歉声明》中共同署名道歉。

03诉讼请求中如何主张?

03诉讼请求中如何主张?

这个问题得先了解法律实务中的道歉形式和范围,才能更好理解。

《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概括一个词就是“相当性原则”,“道歉”要与“侵权影响”的范围要相当,多大的侵权影响,在多大的平台和范围内道歉。民事诉讼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道歉方式:

1、当面道歉

这种一般是在相对私密的场合中进行道歉,例如法院执行局的接待室,原被告所在的住宅区大院等,而且是在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在场记录下进行的当面道歉。当前道歉通常是当面宣读致歉声明(道歉书)的方式,本质上属于口头道歉的方式。适用的是侵权影响范围比较小,或者侵权行为比较私密发生的道歉方式。

2、书面致歉

这是比较正式和常用的道歉方式,如果是网络线上侵权的,通常采用“原平台道歉的原则”,一般要求置顶或保留一定的时间(例如七天或30天等),而且不可以采取屏蔽或匿名等方式,换言之,道歉时需要经过审核后发布。

如果是线下的侵权行为,也可以主张采用书面道歉的方式,例如原本是线下的侵权,被人传播到网上,导致了网络负面影响的,也可以要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书面道歉,或者在指定的报纸、媒体平台上刊登致歉声明,一般根据影响范围在县市级、省级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或者在网络媒体上通过侵权人的账户发布,实践中也有通过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出的。如果影响范围相对较小的,例如在小区内发生名誉侵权的,也可以在小区内贴张致歉声明的方式进行道歉。

3、视频道歉

这种道歉方式通常也是适用在网络侵权或有网络负面影响的侵权案件中,同样可以要求道歉视频在相应的平台上顶置或保留一段时间。这种方式看起来与书面道歉相类似,但有一点重要区别,这种道歉方式要求责任人亲自录制,这个人身属性使之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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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的“替代履行”

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而拒不履行的,此时法院可以经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依据前述《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二款,法院可以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或全文发布在对应的报纸或媒体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弊,可以通过媒体公开消除影响,在被告不履行时,起到“替代履行”的作用。弊端也很明显,如果被告故意不道歉,只要承担发布费用就可以变相达到“花钱买道歉”的效果。而所谓“赔礼道歉”,完整的含义包括施礼认错,表达歉意两层含义。刊登法院的判决只能起到在事实层面上进行澄清、还原对错的作用,无法达到“表达歉意”和内心认错的作用,对于实质化解矛盾并不利(如果是要求视频道歉的,替代履行更难以完全实现)。

所以,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告拒不履行的,应当先进行法治说服教育,必要时以拒绝执行为由进行罚款 、限制高消费,甚至拘留,促成其自己履行,最后才通过替代发布判决的方式解决。这种观点对于判决书中明确要求视频道歉等需要被告亲自履行才能实现的事项,才有可能成立,除此之外,不宜考虑用这种处罚前置的方式,原因很简单,与上述《民法典》规定相抵触。

起诉主张“赔礼道歉"的实务参考意见

1、常见而简单的做法是只写明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如果法官考虑到侵权范围的影响也可能不支持公开道歉的要求,进行改判适合的方式进行道歉。如果判决也不够明确可执行的,则有可能把问题留待强制执行的时候,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再确定。

2、指定途径和方式的道歉请求,例如要求“判令被告在某平台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置顶保留30天”,或者“判令被告在某某地址的小区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张贴道歉书并保留30天”等,这种主张就相对明确,可以根据原告的受侵害情形和意愿来主张。

3、根据前述的“相当性原则”,原告起诉主张时,不要遗漏“侵权影响范围”的证据,这有助于法官对侵权结果的认定和确定合适的道歉方式。

4、积极的赔礼道歉有助于案件的调解解决。对于一般性的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中,法律上有可能不支持赔礼道歉,但如果被告愿意按原告的主张赔礼道歉的话,则可以作为一个协商降低赔偿金额的内容,由双方进行调解(各方按需调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