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案例:驾乘险不抵扣侵权责任,主张保险赔了个人不用赔,不予支持
(2025)鲁06民终6059号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
驾乘险属于人身保险,其赔付不能抵扣侵权赔偿责任。该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人身保障,赔付与否不取决于司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受害人仍有权依据事故责任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并存。
《赔偿确认书》系王某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仅解决保险理赔问题,并不构成王某华对向侵权人王某主张权利的放弃。王某华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依然存在。
王某华起诉主张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其诉讼请求金额是基于其损失计算得出,与已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故无需在侵权赔偿额中直接扣除保险赔款。
判决维持王某赔偿王某华105,329.87元的一审结果。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王某驾驶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上诉人王某华等多名乘客,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包括王某本人在内的车内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华等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因事故导致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王某华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王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该保险合同,向伤者王某华进行了理赔。
双方签署了一份《赔偿确认书》,约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本案的全部赔款”,并载明该赔偿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费用。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已依据该合同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王某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仅将直接侵权人王某作为被告,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焦点: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驾乘险”的性质和特点。
驾乘险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门为车辆内的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保障。
其赔付也很特殊,只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车辆上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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