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发生火灾,受灾1户,造成1人死亡,火灾主要烧损1张木床、部分衣物及床上用品,烧毁部分棉被及棉制物品,过火面积0.5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64元。
事故发生后,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为查清事故原因,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空港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成立了由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周宁任组长,小哨派出所所长卢昱汛、小哨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潘尔怀任副组长,新区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工作专班(安委办)、总工会、空港消防救援大队和小哨街道、小哨派出所派员参加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有关措施。
一、 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平日由冯某及其妻子、次女共同居住,长子和儿媳偶尔在此居住。起火建筑为一栋二层砖混结构自建住宅,该建筑坐西南朝东北,东西长14.34米,南北宽7.18米,单层建筑面积102.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5.92平方米;建筑东北、西北、北侧均为村内道路,东南侧贴近为冯某兄弟住宅。建筑一层共5个房间,房屋正中为客厅,西南方向2间客卧,东北方向2间主卧,起火房间位于一层东北方向冯某女儿卧室,卧室整体结构完好、门窗及门锁完好无损,仅卧室西北面单人木制床铺东南侧床脚及木制横档有炭化痕迹,过火面积约0.5平方米,其余房间未过火。建筑二层共3个房间,多为闲置状态,未过火。
二、 事发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一)发现及报警情况
2025年9月19日14时30分许,冯某与妻子离家务农,将女儿一人反锁在卧室睡觉,期间院内大门、起居室大门均锁闭,卧室门关闭。16时54分许,冯某独自返家,闻到女儿卧室内有糊味,推门进入后发现女儿仰卧于门后,已无气息,其卧室床铺上的棉被、垫棉等床品和衣物落于地面且部分已过火,随后冯某用水对卧室内过火的物品进行泼水降温,将过火物品清理至室外,并对卧室地面进行清扫,此时室内仅有余烟无明火。16时56分,冯某联系其妹妹的儿媳张某告知自己女儿死亡情况,17时08分,冯某联系儿子的朋友赵某,17时20分许,赵某到场后,委托赵某拨打110报警。17时38分许,小哨派出所接警到场后,立即通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到场勘验,同时让赵某拨打119报警电话。
(二)灭火救援情况
2025年9月19日17时40分,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发生火灾,明火约1小时前已被扑灭,立即调派空港消防救援大队文博路站2车10人前往处置。18时26分,消防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到场时已无明火,未进行处置,火灾现场已被破坏,死者已移离原位。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120急救及官渡刑侦大队相继抵达。
(三)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造成1人死亡,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体表未见大面积烧伤及致命性机械损伤,其特征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迹象;综合现场情况,公安机关据此得出“疑似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结论;经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死者家属对冯某女儿的死因无异议,并书面表示拒绝进行抽血毒物化验等法医检验,据此,未再启动系统性法医解剖程序。本次事故调查尊重并采纳公安机关的上述专业意见。
三、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检验鉴定、走访了解等情况认定:2025年9月19日16时14分许,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冯某户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其女儿在一层东北面卧室内使用打火机不慎,引燃床铺上的棉被、垫棉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 起火卧室环境封闭,棉被和垫棉起火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
2. 死者为重度智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监护人照顾,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未能及时逃生自救。
3. 发现报警晚,监护人长时间外出,家中无人看管,火灾发生40分钟后监护人返回家中才发现着火,未及时报警。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云南滇中新区小哨街道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9·19”亡人火灾属于一般火灾事故。
四、 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该起火灾发生在村民自建住宅中,建筑内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涉及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及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事故调查组结合实际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监护人责任缺失
冯某、谢某作为其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看护职责,将患有重度智残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对家庭火源、打火机等管理不到位,未能消除生活场所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及看护措施,导致火灾发生时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调查组通过档案核查和实地走访发现,街道、社区、居民小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小哨街道对辖区内特殊群体家庭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社区、居民小组建立并落实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排查和帮扶制度;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作为基层治理单元,对特殊群体家庭的底数、风险情况掌握不清,未严格按照防火安全公约组织上门巡查和精准宣传,对监护人履行责任的情况缺乏提醒和监督。
(三)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社区及居民小组针对特殊群体家庭的消防关爱措施(如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未有效覆盖,事发区域消防基础设施存在短板,村落主通道狭窄;居民小组的微型消防站未有效利用,无法满足初期火灾扑救的基本需求,整体防控能力呈“被动”应对状态。
(四)农村社区消防宣传培训工作机制未有效触达
街道社区在消防知识宣传和培训方面覆盖范围有限、形式较为单一,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多集中于赶集日、节庆等人员较为密集的时段,宣传对象多以中青年为主;而长期留守在村内的多为年迈、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未能得到有效覆盖。街道、社区、村(居)小组、派出所等基层力量在“面对面”入户排查宣传方面落实不到位,“精准帮扶”措施不足,导致消防安全宣传存在盲区。
五、 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直接责任追究
该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鉴于当事人在火灾中死亡,不予立案追究其责任。
(二)对街道、社区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云南滇中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小哨街道办事处进行工作提醒,责令小哨街道办事处对中对龙社区、五山居民小组进行约谈。
(三)对监护人的处理建议
鉴于事故具体情况,建议由中对龙社区对死者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属地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街道层面,将特殊群体消防安全工作列为重点督导内容,牵头建立“街道—社区—村(居)小组—监护人”四级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台账不健全、排查不到位的社区、村(居)小组,将督导结果与基层评优评先等绩效管理工作挂钩。二是社区层面,社区应设立“特殊群体安全专员”,负责台账更新、隐患跟踪整改及培训组织协调;联合消防救援大队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面向特殊家庭的消防安全演练;针对以往推动的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购买等工作,采取“入户宣讲+微信群推送+村(居)大会解读”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居民家庭完全知晓并自愿参保。三是村(居)小组层面,明确村(居)小组组长为特殊群体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上门走访,重点核查监护人履职情况及居住环境安全隐患;建立与特殊群体监护人的双向沟通机制,确保政策宣传、安全提醒直达家庭,并能实时接收监护人的求助与预警,实现常态化指导与应急响应的有效结合,切实防范“小火亡人”火灾事故。
(二)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以落实滇中新区“千万工程”经验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为契机,推动新区管委会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总体部署。结合村庄道路条件、防火间距、房屋耐火等级等实际情况,统筹建设消防水池、水窖、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并在自愿基础上向村(居)民推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同时,依托社区和村(居)小组现有联防队伍,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基础器材,组织开展灭火、疏散和救援等基础技能培训,全面提升村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院坝课堂宣传模式
通过院坝课堂精准宣传模式,深入农村社区讲解火场逃生自救、初期火灾扑救等消防安全知识,结合真实火灾案例,从视觉与听觉两方面直观呈现火灾的危害性。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每日定时播报消防常识和防火提示,提醒居民加强对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监护与关怀。同时,组织街道、社区、派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进农村”“进家庭”等宣传活动,向村民面对面讲解消防安全知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火意识及自救能力。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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