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州晚报
近日,台州玉环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一酒后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再次故意饮酒 的被告人彭某顶格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查明,2024年5月28日凌晨,出生于1992年的男子彭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台州玉环市辖区某隧道,追尾碰撞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人车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彭某未报案,也未施救,径行逃离现场,为掩盖酒后驾车行为,在家中故意再次饮酒,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当日上午,彭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检验,其当日上午10时许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达到“醉驾”判定标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存在多处身体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事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彭某醉驾行为的恶劣程度及潜在的公共安全危险性,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作用,对其量刑的从宽幅度应予从严把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望潮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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