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居民杨女士向媒体反映,其位于浦江镇杜行东街22号的两处房产在动迁过程中,被当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按单一产权合并处理,其父名下1988年购买的售后公房的独立补偿资格被否定,且在未签署任何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先后遭遇停水停电、入户门损毁、通道设障等情况,最终于2025年12月25日晚遭遇拆除。杨女士认为相关部门在动迁过程中存在违规不当情形,其已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截至目前,仍未获明确答复。

据杨女士陈述,其父亲名下两处房产权属清晰且类型不同:楼上为1988年购买的面积为21.28平方的售后公房

楼下29㎡平房于1992年登记为《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沪集宅(上杜)字第杜居-18号,该证仅对‌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该证登记面积、用途、权利人均明确限定于楼下平房,‌不具备覆盖楼上售后产权房的法律效力。‌

按照相关规定,两类房产分属不同权属类型,动迁时应独立核算补偿。但杨女士称,浦江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未出具相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书面审核批文,仅口头告知:两处房产合并认定为单一产权,并于2024年1月9日涉事楼上房屋在未上门测量与评估,对表格内容不知情情况下被浦江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等部门盖章确认,并被纳入面积认定公示范围。直接导致售后公房的补偿资格被排除,相关补偿权益无法实现。

(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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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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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提供)

1988年购买的发票 该房屋虽于1992年因行政登记失误误填宅基地申请表,因土地性质不符(国有 vs 集体)未获审核,其‌从未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故其产权始终独立于任何宅基地房屋。(附2-2表)

杨女士表示,2025年11月6日与动迁工作组沟通时,发现一份2024年1月9日《应安置人口、建筑面积认定核准表》。其对该表格的合法性、真实性质疑:表格未经合法安置人签字确认却被用作补偿面积认定依据,不符合法定程序。

认定核准表 图三 (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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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核准表 图三 (杨女士提供)

杨女士指称,2025年12月25日晚房屋遭遇拆除,从而直接导致其丧失居住条件。杨女士反映,截至目前,闵行区浦江镇上级部门及下属动迁办等单位仍未向其出具任何合法文件及相关合法审核批文来证明两类不同权属的上下楼房产可合并处理。

一二楼拆除 图四 (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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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楼拆除 图四 (杨女士提供)

杨女士就动迁处理问题向相关部门正式反映,认为案涉动迁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不当情形,已实质造成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其一,动迁部门违规合并处理不同土地性质房屋。售后公房(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农村宅基地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属不同土地性质,本应适用不同法律规范分别处理,但动迁部门强行将二者合并处置。该行为既与《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分类管理的核心规定相悖,亦与《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确立的法定区分原则相抵触;其二,补偿认定依据存在程序与事实双重瑕疵。案涉《应安置人口、建筑面积认定核准表》未经当事人确认,便被直接用作补偿认定的核心依据,不仅程序违规,更存在事实认定存在偏差等问题;其三,将信访答复作为安置补偿依据。动迁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或行政协议,其法律依据应为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法定程序文件,而非信访答复;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信访答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替代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补偿应由市、县级上级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必须公开、合法。根据相关条例,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仅为程序性回应,不创设、不改变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能作为签署补偿协议的依据,而动迁部门此举已直接侵害杨女士合法财产权益;此外,动迁部门未依照程序履行责任,便实施停水停电、拆除房屋等行为,损害基本生活权益。

电箱拆除 图五 (杨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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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箱拆除 图五 (杨女士提供)

基于上述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女士提出以下请求:一是请求责令浦江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撤销案涉《应安置人口、建筑面积认定核准表》,在依法重新核定房产补偿范围的基础上,恢复售后公房的独立补偿资格;二是要求对案涉文件的审核确认及面积认定全流程开展责任倒查,对其中存在违规情形的责任人员,依规予以追责处理;三是针对上述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申请合规赔偿。

动迁工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期待相关部门能以负责任的态度深入核查,依法纠正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截至今日,杨女士的相关诉求仍未得到官方部门直接回应。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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