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参加丧宴后,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返家途中,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张某经救治无效死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家属将宴席组织者及同桌就餐者起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系1974年8月27日出生。2022年6月4日,被告刘某父亲去世,张某前往参加丧礼。丧礼期间,被告刘某委托被告贾某帮忙预定丧宴酒店,组织参加丧礼的人员就餐。刘某因主持丧事,未参加丧宴。

2022年6月5日中午和晚上,张某前往某酒店参加丧宴,晚上宴席结束后,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张某的血液酒精鉴定为191.82mg/100ml,其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当晚,张某被送至秦皇岛市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经救治无效,于6月11日11时33分死亡。

2025年,张某家属将宴席组织者及同桌就餐者刘某、周某、贾某三人起诉至北戴河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2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符合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首先,在我国类似丧宴中,主家为宾客准备酒水助兴符合传统的风俗习惯,宾客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饮酒。本案中,贾某受被告刘某的委托,组织参加丧礼的亲友就餐,张某作为被告刘某的亲友参加丧宴,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任一被告在席间对张某有强迫性劝酒行为;其次,被告刘某为父亲去世举办丧宴,宴请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但作为丧宴组织者,对参加丧宴人员负有一定的注意、提醒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保障义务有其范围和界限。

被告刘某当天组织的丧宴,不同于普通朋友间的相约聚餐饮酒,参加人员相对较多,且不特定,被告刘某作为逝者儿子,在丧礼未结束期间,守在丧礼现场未参加期间的丧宴而委托他人组织丧礼期间的就餐符合正常风俗情理。而被告贾某作为丧礼期间就餐组织者不可能自始至终固定在同一桌上照顾亲朋好友,因此,宴请组织者对于参加丧礼人员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参宴人员的注意义务不应无限扩大。在离席时判断宾客是否醉酒也应以普通人的一般性认识为合理限度,这种判断有别于酒精在血液中含量为依据的医学上的状态认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在离席返家时存在不能自制的醉酒状态。同时,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的行为,仍坚持酒后骑车回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实任一被告对张某有强迫性劝酒行为,被告刘某、贾某、周某作为宴席组织者及同桌就餐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家属不服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5年12月29日,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