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川到重庆
从四川到贵州
一名男子开车流窜三地
专门盗窃电瓶车蓄电池
最终,他在桐梓被抓获归案
并接受审判!
基本案情
1.2022年的一天,被告人钟某甲驾驶四轮电动车搭载钟某乙(已判决)从四川省至重庆市,盗走曾某某电瓶车内的6块蓄电池、陈某某电瓶车内的5块蓄电池,并将陈某某的车架遗弃。后返回四川省某县将盗得的蓄电池售卖,非法获利400余元。经认定,曾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538元,陈某某被盗车辆车体价值人民币2415元。因陈某某被盗的蓄电池无实物,未能鉴定价值。陈某某被盗的车辆车架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陈某某1000元、曾某某1000元。
2.过了两天,两人又从四川省至重庆市,分别盗走被害人钟某丙、杨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电动车内的蓄电池共计23块,并将车架遗弃。后返回四川省将盗得的蓄电池售卖,非法获利1500余元。经认定,钟某丙被盗车辆车体价值人民币1950元、电池价值人民币1129元,杨某某被盗车辆车体价值人民币2307元、电池价值人民币1075元,胡某某被盗车辆车体价值人民币2481元、电池价值人民币935元,罗某某被盗车辆车体价值人民币3123元、电池价值人民币1391元。上述被害人被盗车辆车体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胡某某1000元、杨某某1000元、钟某丙1000元、罗某某1000元。
3.又过了三天,两人从四川省某县到临县,分别盗窃被害人熊某某、赵某某、韦某某、袁某某、秦某某的电动车内的蓄电池共计25块,并将车架遗弃。后在返回途中,钟某甲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翻入路边池塘内,二人便将四轮电动车和盗得的蓄电池全部遗弃。经认定,熊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604元,赵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301元,韦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1201元,袁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475元,秦某某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760元。被害人赵某某丢失的电动车因无实物未能鉴定价值。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韦某某400元、袁某某400元、秦某某400元、赵某某400元、熊某某400元。
4.2025年的一天,钟某甲驾车到桐梓县某小区地下车库,使用工具先后撬开娄某的电动自行车、钱某某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周某某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的底座,将车内的电瓶盗取后放入轿车后备箱内。其间,钟某某发现娄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比较新,因怕被车主发现,遂将4个电瓶放回车内,但错误的将钱某某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内的一个电瓶放进娄某电动自行车内。后返回四川省将盗得的蓄电池售卖,非法获利1000余元。经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092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娄某650元、周某某400元、钱某某4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钟某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曾某某人民币538元、钟某丙人民币129元、杨某某人民币75元、罗某某人民币391元、熊某某人民币1204元、赵某某人民币901元、韦某某人民币801元、袁某某人民币75元、秦某某人民币46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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