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时代落下的一粒沙,落在每个普通人面前,就是一座大山。
如果,有人说他们是“失败者”,那么,所有被时代践踏、侮辱、伤害的人,都是。
时代的铁轮,辗过他们的身躯。
现实里,我们常常只能裸陈自己的卑怯、软弱,以及绝望之下的挣扎。
入耳锥心,却往往无人倾听。
湮没无闻,却真实存在。
他们,又能不能在青简中被记录确认?
刷到一则报道:
一扇卷帘门、两台电灶、一个电烤鸭炉,还有一个把日子扛在肩上的中年人,突然就倒下了,再也没起来。
这件事情发生在河南周口市川汇区。
按媒体报道称,2025年12月23日和12月24日,两名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连续两天上门,对老朱鸭货店做环保油烟检查,要求店内撤电灶或控制灶具数量,并提到上报、可能罚款、封店等后果。
12月24日双方争论持续四、五分钟后,城管离开,约五分钟后,51岁的店主朱俊峰在店内晕倒,送医后被诊断为严重脑出血,抢救无效去世。
家属质疑的是:
店铺开业前设备按要求配齐,开业时城管验收合格,而连续两天检查并未出示明确撤灶依据。
另一个让人背脊发凉的细节是:
官方后续称涉事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但当时并未开启。
容胖胖质疑一下,未开启意味着什么?
那就得先清楚记录仪的意义,记录仪从来不是事后自证清白,而是当场约束、保护双方。
不开,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过程完全依赖于事后单方叙述。
也意味着,一旦出现争议,责任更容易被情绪化、意外化、个体化。
一句没有什么大的过错,在这种前提下,是站不住脚的。
还有,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两天内两次上门,要求撤电灶,但始终没有出示明确的执法依据。
既没有告知适用的具体法规条款,也没有书面整改通知,更没有给出整改期限和复查流程。
这就直接触碰了一个底线问题:
行政执法不是我觉得不行,而是法律规定不行,这一点很重要。
那如果抽油烟机与灶具数量、功率匹配确实有标准,那标准在哪?
是国标?行标?地方规范?
是禁止,还是限值?
是必须立刻停用,还是限期整改?
这些,涉事城管当场都没有说清楚,事后官方也没有补充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执法行为本身就已经处在程序瑕疵甚至违法的灰区。
报道中有一个细节:
“否则会上报,可能被罚款、封店。”
“可能”。
它不是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而是一种带有强烈心理压迫的后果暗示。
对一个刚开业、生意本就不好的小店老板来说,这种表述,效果是不是等同于恐吓?
在行政法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比例原则:
执法手段,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匹配。
这里的问题是:
店铺不炒菜、油烟不大、日常只开一个电灶,是否构成紧急、严重、不可逆的环境风险,需要立刻采取高压措施?
从常识判断,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51岁、身体尚可、长期高强度劳作的小店老板,在连续检查、被否定、被威胁停业的状态下,情绪高度紧绷,最后在争执后几分钟倒下——这是不是高压环境中极易发生的结果?
特别那句:
“你们说这不中那不中,我跳楼去吧。”
这是绝望的语言。
而一个正常、合格的执法体系,在听到这句话时,理应立刻降级处理、暂停执法、安抚情绪,而不是转身离开。
是,常态化检查并不等于可以不讲程序,环境压力也不等于可以模糊执法依据。
但没有主观恶意不代表没有责任!
如果每一次出了事,最后都被归结为个体突发、情绪问题、身体原因,那所有制度性的反思,就会被永久性搁置。
你说,一个普通人,为什么会在合法经营、反复配合的前提下,被逼到说出我跳楼去吧这样的话?
我不理解,也不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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