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由“黑户”鉴定机构在未经登记受理了应当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再将鉴定业务外包给未经登记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竟成为将数人送入监狱的关键证据。近日,江苏启东“启东佳顺清洁有限公司污染环境罪”一案的多名当事人及家属,持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指控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核心司法鉴定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审理存在程序正义崩塌、同案不同判等系统性不公,导致他们蒙受不白之冤。在这起始于2018年的污染环境相关事件中,一个压根就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后续司法审理环节四名法官采信非法证据、同案不同判,程序一步步失守,导致佳顺公司这一合法公益企业及三名无辜环卫工被错误定罪,而真正的污染源头却免于刑责。
环卫企业按环评要求清运废水,竟涉“污染”风波
佳顺公司作为 2018 年度启东市环卫处清掏化粪池、清运污水的中标公益性企业,于 2018 年 4 月根据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德威公司”)工作人员蔡健 “洗罐废水为一般废水,环评报告写污泥和残渣可以给环卫处理” 的明确说明,使用清洗残渣的废水(即洗灌水)稀释长江中学化粪池。期间,污水流入紫薇河 —— 而长江中学化粪池因历史原因直接排放紫薇河数十年,佳顺公司对此完全不知情,案发后启东市政府已对紫薇河沿线污水管网彻底改造,印证该排放问题的历史成因与佳顺公司无关。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间4月18日,启东公安机关在场在各点各方位取样都有封存,启东环保局于20日、23日两次送检,检测数据均显示“非危险废物”,且德威公司自行委托的权威机构也证实废水属一般废水,这为后续案件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源头”错误,环保局认定“指鹿为马”后果严重
启东市环保局同年5月17日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意见既不是书证,也不是司法鉴定,属于专家报告,只盖公章,没有专家签名,严重违反了基本程序要求。后经南京中院裁定启东环保局的认定意见认定涉案污水为危险废物,代码为900-299-12的认定显属错误,因德威公司生产水性涂料,属特定行业,应为264开头的代码(264开头的水性漆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废吸附剂都不属危废)。错误认定是源头,公安机关的审查不严,共同导致当事人5月24日被错误逮捕的严重后果。
非法鉴定意见书的诞生,充满程序硬伤
当事人被捕后,案件的焦点逐渐集中到一份编号为“南大环规院司鉴所[2018]环评鉴字第3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该鉴定由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南规院”)出具,认定涉案的废涂料及洗罐水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HW12),毒性为T ,后续成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但申诉材料揭示,这份被法院采信的“铁证”,生成过程充满疑点,涉嫌严重违法,从诞生之初就带着致命缺陷。
委托程序重大违法,性质严重
启东公安局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启东环保局越权委托,根据2012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该条款将进行鉴定的批准权限统一设定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且必须履行书面手续,即制作《鉴定聘请书》。又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故本案在刑事侦查阶段,行政机关启东环保局委托越权违法,启东公安局严重违反办案程序,是重大程序违法,性质严重。鉴定意见自始无效,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资质缺失下的“无证驾驶”
申诉材料显示,南大环规院于2018年11月14日才首次获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启东市环保局委托其进行鉴定、以及该院司法鉴定受理的日期,均为2018年7月10日。这意味着,在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里,鉴定机构是在“无证执业”状态下,受理并操作了这起刑事案件的关键鉴定。我国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应当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南规院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无证执业”,且“先上车后补票”,这构成程序倒置,司法鉴定资质是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前置性、强制性条件,绝非可以事后追认的手续,这种状态下出具的所谓“鉴定意见”从源头上就不具备法律认可的司法鉴定主体资格,应被视为无效。
角色冲突与专家伦理的丧失
南规院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陆朝阳先生同时担任“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一事,使得整个事件蒙上了更为讽刺和令人担忧的色彩。作为省级评审专家,陆朝阳先生理应比任何人都更熟悉、更敬畏司法鉴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他本应是行业准入的“守门人”和规范操作的“示范者”。然而,其领导的机构却公然实施“无证执业”和“全盘外包”这两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登记、未经评审、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未编入名册的机构都可以受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还要陆朝阳这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干嘛?这不仅是知法犯法,更是一种深刻的角色背叛和伦理失守。严重透支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专业信誉和公共信任。
全程外包,“空挂”鉴定
该鉴定在受理后,实际取样、检测、乃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等核心工作,均被南大环规院外包给了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GS公司”)。南规院沦为“二道贩子”或“中介”,完全放弃了作为鉴定主体应当承担的实质鉴定责任,司法鉴定成为纯粹的商业买卖。而SGS公司同样不具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参与采样的耿安其、孙文俊等4人和检测报告签字的李超然、赵敏敏等4人,均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完全不具备开展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法定资格。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南规院此举完全架空了国家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的特许管理,使严肃的司法程序沦为儿戏。
程序倒置,合同倒签
证据显示,SGS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就已完成非法取样,但南规院与SGS公司的外包服务合同签订于8月10日,8月24日SGS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更值得注意的是:8月28日南规院才与行政单位启东市环保局签订技术合同。合同时序的致命倒置,彻底违背了委托鉴定的基本逻辑。同样,南规院取得资质后还外包,11月26日取样,12月4日南规院才与SGS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属于明显的“先干活、后补票”。“采样在前,合同在后,根本无人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这样的鉴定意见怎么能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代理人顾捷(方耀辉妻子)愤怒地表示。
时空错位与关联性断裂,归责对象的荒谬转移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时间错位:指控三位环卫工人在4月18日实施了倾倒行为,而关键的“甲苯超标25倍”的检测结果来源于环卫工人已在看守所7个月后的11月26日,在德威公司成品罐提取的样本。空间与对象错位:该超标样本明确是11月26日德威公司“生产的涂料”,而非三位环卫工人在4月18 日可能倾倒的“废水”。检测对象根本就不是指控的污染源。用7个月后产品的质量问题,来反证7个月前三位环卫工人处置行为的违法性,将本应对产废源的调查追责压力,错误地转移到了本应与超标涂料无关的三环卫工身上。用“因为今天吃这个苹果是酸的,所以7个月前你们吃掉的苹果也是酸的”,这是一个毫无科学和法律依据的推定,逻辑错误,根本站不住脚的。
“未有公安机关在场签字”的毁灭性后果
案发当天(4月18日)公安机关在场封存样本,这本是正确的初始程序,然而,2018年8月9日和11月26日南规院两次指派SGS公司无《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取样,取样照片和水质采样记录单上都未有公安机关在场签字,完全颠覆了正确的程序基础。侦查权被非法让渡给了非执法主体。导致证据同一性无法保证,无法证明SGS公司人员提取的样本与案件现场具有关联性,样本可能被污染、调换,或根本取自无关地段。从样本离开现场到送交检验,没有侦查人员的监督与确认,形成了无法追溯和验证的“黑箱”环节。法律依据:根据《环境解释》规定,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南规院鉴定意见中的检测数据,均应被视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资质不符,随意更换
在2018年12月6日出具的第一份鉴定意见书上签字的鉴定人,被南大环规院自身的情况说明证实“对本案污染物性质鉴定无资质”。随后,在12月20日出具的第二份鉴定中,鉴定人被擅自更换,却并未重新开展鉴定程序,鉴定的连续性与合法性无从谈起,这是一条“全链条违规”的证据生产链。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02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也明确,鉴定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构成犯罪的还需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鉴定委托主体不适格、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相关证据应依法排除。四名法官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甚至在明知证据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仍予采信,涉嫌构成《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申诉人方耀辉等认为,原审法院将这样一份“先天不足”甚至“非法”的鉴定意见作为定罪的主要依据,从根本上动摇了判决的合法性。
司法审理:同案不同判引众怒,主犯免罚执行者入狱
尽管早期检测和德威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均显示废水为一般废水,但法院系统仍层层采信上述非法鉴定意见,且判决结果的“双重标准”彻底击穿了公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认知,成为此案的另一大核心争议点。
2019年12月,如皋市法院(审判长吴亚红)作出(2019)苏0682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佳顺公司及方耀辉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方耀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陈卫兵一年六个月,茅文飞一年四个月。
2021年6月,南京中院(审判长陈迎)作出(2020)苏01刑终187号裁定,虽指出环保局“危废代码认定错误”,却仍维持对佳顺公司及三环卫工的有罪判决。污染源头德威公司及该公司副总和安环部负责人却以不明知危废和不是共同犯罪为由发回重审。讽刺的是:专业人员不明知危废?环卫工人更明知危废?难道三环卫工是自己生产的废水?可笑吗?“同一涉案物质、同一鉴定报告、同一危害程度,甚至我们还有自首、坦白的情节,为什么主犯没事,我们这些具体干活、对废料性质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的人却要坐牢?这公平吗?”方耀辉的质问直击要害。更讽刺的是,国家生态环境部修订后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HW12,900-299-12代码对应的危险废物已明确“水性漆除外”,而涉案物质正是水性涂料相关废弃物,本就不应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即便不考虑鉴定的违法性,单从行业标准和名录修订来看,我们也不构成犯罪。”加上认定代码900-299-12本来就是错误的。顾捷补充道。
投诉之路:部门推诿+人身威胁,维权举步维艰
面对明显不公的判决,方耀辉等人开始了漫长的投诉之路,却遭遇了行政与司法体系的“闭环推诿”,甚至人身自由受到威胁。
2023年11月,当事人向江苏省司法厅投诉南规院非法鉴定,司法厅受理后于2024年1月出具处理结果告知函。当事人不服,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部于2024年6月作出(2024)司复决64号复议决定,明确撤销江苏省司法厅的告知函,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然而,江苏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翟洁君却故意曲解司法部复议决定,将“重新作出处理”歪曲为“重新受理”,把案件踢给无权处理的南京市司法局。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涉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的投诉,本就应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此后,当事人多次向司法部、国家信访局、中央第五巡视组投诉,相关材料四次被转回江苏省司法厅,却始终被推诿敷衍,用作废的文件为依据,推给无权受理也无权处理的南京市司法局,至今未得到任何实质性处理。
更让当事人绝望的是,合法申诉竟遭遇人身威胁。顾捷赴京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时,在路边看看,未作任何过激行为,却被启东驻京办、汇龙派出所及街道雇佣的人员强行拖拽上车,手机、身份证、包全被没收,连夜押回启东后关入小黑屋,手机信息被拷贝,还被要求写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他们连服务区都不让我上,逼我在荒草地拉屎,全程有人看守,就怕我求助曝光。”顾捷表示,她感觉自己的人身自由和家庭安宁受到了严重威胁。
如皋检察院、三级法院失守:无视非法证据,司法公信力遭重创
回顾整个案件审理过程,如皋法院、南京中院、江苏高院三级法院以及如皋检察院的表现,更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要知道,如皋法院此前在审理多起污染环境案时,均对非法倾倒、处置废弃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态度,但在本案中的审理标准却截然不同。
一审如皋法院(审判长:吴亚红)在(2019)苏0682刑初55号审理中,仅凭南规院出具的一份与国家法律完全相悖的情况说明,就认可其“江苏省人民法院环境损害鉴定”资质,公然违反国家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名册的名称是《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吴亚红审判长,是谁给你的权力,江苏省可以 “另立门户”,胆子真大。直接采信从委托、侦查取证到司法鉴定,多个关键环节的法定程序被系统性架空和践踏而产出的所谓“鉴定意见”。无视非法委托、非法样本、通过非法主体、经由非法程序得出的“毒树之果”,在法律上毫无证据价值,在科学上也毫无公信力可言。导致一审错误定罪,属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审南京中院(审判长:陈迎)2021年6月15日,在(2020)苏01刑终187号裁定中,一是同案不同判,2018年11月26日德威公司生产的超标涂料,已在看守所的三个环卫个人既没有倾倒超标涂料也没有摸到超标涂料,连看都没看到这超标涂料,为什么三个环卫个人维持原判(服实刑),而生产超标涂料的德威公司发回重审(撤回起诉)?德威公司副总主犯黄某和蔡某发回重审(免予刑处),故意将同案一分为二的真相是什么?二是、一方面认定启东环保局将涉案物质为900-299-12类危险废物的意见错误(该代码对应非特定行业,而德威公司属特定涂料行业应为264开头),另一方面却认可南大环规院基于同一代码作出的相同鉴定意见,出现“同一代码两种相反认定”的自相矛盾,且对南大环规院的资质问题和程序违法视而不见。
重审,如皋法院(审判长:顾雪红)在(2021)诉0682刑初509号中描述:如皋检察院(检察员:李拥军)于2021年8月9日以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不应当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的起诉。那么,在同一事实、同一证据链条下,同案拆三:部分维持原判、部分发回重审、部分撤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同案被告人,应有权知悉其撤诉决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裁量理由,而非仅以“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模糊表述一笔带过。检察院撤诉理由的模糊性,“选择性司法”破坏了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重审阶段已明知南规院鉴定存在多重违规违法情形,南京市司法局已认定南大环规院违反《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并对其及涉案鉴定人作出训诫处理。却以“相关部门尚未否定其效力”为由回避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继续采信非法鉴定意见,且明知德威公司及黄某、蔡某是主犯,他们比环卫工更明知是否为危废的情况下,对其撤回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对无主观故意的环卫工判处实刑,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属于滥用职权。
再审,江苏高院(审判长:赵黎)在受理当事人申诉后,压案21个月,最终仅以“经南大环规院鉴定,涉案物质为危险废物”为由,作出(2023)苏刑申15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违法、证据不足、同案不同判等核心质疑未作任何回应。“作为环境资源庭的专业法官,不可能看不懂《刑诉法解释》中关于鉴定意见审查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们明知是非法证据却不排除,这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顾捷质问道。
坚守证据底线,维护司法公信
如今,方耀辉、陈卫兵、茅文飞三人不仅被判刑,还被原单位开除,方耀辉党籍也被开除、139个月的军龄被取消,佳顺公司早已无法经营。原本安稳的家庭陷入绝境。“对法院来说,这只是一个案子,但对我们来说,是几代人的命运。”方耀辉的话语中充满无奈与绝望。更不理解的是:为什么要让我们三个环卫个人去为江苏德威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超标涂料顶罪?因为11月26日我们已在看守所7个多月,德威公司生产的超标涂料,我们没运、没倒、没碰、也没看,而且指控我们的证据全部都是非法、逻辑荒谬、无效的废纸,为什么让我们负刑事责任,法理何在?情理何在?伦理何在?
截至目前,当事人于2025年2月10日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错误判决与裁定,改判佳顺公司撤回起诉,三人免于刑事处罚。他们坚信,法律不会容忍“以非法证据定案”的荒唐,也不会放任“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此案暴露出司法鉴定程序监管的漏洞、行政纠错机制的乏力,以及公民权利救济途径的艰难。法律界人士呼吁,对于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证据、证据链无法闭环,司法机关应坚决依法排除。对于明显违背“同案同判”法律原则的裁判结果,上级法院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最高法此前发布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也明确,要坚持全面追责原则,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而全面追责的前提,正是坚守程序正义与证据合法的底线。
“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程序正义和证据合法。”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学者评论道,“如果一份本身合法性存疑的鉴定报告就能决定几个家庭的命运,如果明显的同案不同判得不到解释和纠正,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将受到严重损害。”本案中,程序正义已在多个环节“失血过多”。唯有果断切除这份有全链条违规产生的“毒瘤”证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才能勉强挽回一丝司法的尊严,并警示后来者:法律的程序红线,不容如此肆意跨越。公众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查清事实,纠正错误,还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社会一个明确的法治答案。法决不能向不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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