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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这几年,HR 几乎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员工说「我暂时不想交社保,你给我多点现金就行。」

公司也松一口气:少一笔成本,员工还主动签了「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

很多人心里都有个潜台词:既然是你自愿的,以后出事也别找我。

但这次,最高院用一个非常现实的判决告诉大家:这件事,谁都别想全身而退。

先给结论:员工,也要为不交社保付出代价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的结论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续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员工要承担 50%。

注意关键词:不是公司全赔,也不是员工全赔,各打五十大板。

案件大概是:员工李某甲,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争议焦点之一是:之前没交社保,现在要补,滞纳金谁来承担?

公司拿出了一份关键证据:员工签署过《自愿推迟社保办理的申请》。

员工的核心主张是:社保是法定义务,我是劳动者,公司不能让我承担任何责任。

但法院并没有完全站在员工这边。

法院的逻辑,其实非常「现实」:广东高院在裁定中说了三句非常关键的话。

第一层:你是成年人,要为选择负责

法院明确指出:李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她应当知道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换句话说:这不是你不懂法,是你明知后果,还选择了不交。

第二层:约定不交社保,本身是违法的

这里法院也没有偏袒公司。

法院说得很清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迟延购买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

这句话很重要,HR 一定要记住:

员工签字合法
自愿放弃风险消失

公司这一步,本身就是踩线的。

第三层:既然双方都有问题,那就共同承担后果

所以,法院给出的最终判断是:

员工:明知后果,仍然签字有过错

公司: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有过错

结果就是:因补缴情形产生的滞纳金,双方均有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酌定:员工承担 50% 的滞纳金。

很多 HR 以前的认知是:要么「员工自愿,公司就没责任」;要么「社保是公司义务,公司全背」

而这个判决,其实在传递一个新的司法态度:社保问题,不再简单按「强弱关系」一刀切。

只要员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有明确意思表示,法院会开始计算员工的选择成本。

也提醒 HR 三个非常现实的点:

第一:这不等于公司可以放心让员工不交社保

法院从来没有说:「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是合法的。」

恰恰相反,公司仍然是违法的一方。

只是,后果不再全由公司承担。

第二:员工能分担滞纳金,不代表能分担全部责任

这个案子里,分担的是「滞纳金」,不是补缴本金,更不是行政处罚。

社保稽核、行政罚款、信用风险,还是公司的。

第三:签字有用,但不是免死金牌

这份《自愿推迟社保办理的申请》,确实在这个案件里起到了关键作用。

但它的作用是:减轻风险,不是消除风险。

HR 如果把它当成「护身符」,那大概率会被现实教育。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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