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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新野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新野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这种情不应该就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吗?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如何认定?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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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新野县看守所地址:新野县汉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东1.5公里路北。

导航:新野县公安消防大队

乘车路线:新野县汽车站步行至公交车站乘坐新野105路公交车到消防大队站下车,向东步行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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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新野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借贷的非法性和借贷对象的广泛性。民间借贷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形式,是针对少数特定人的合法借贷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针对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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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样翻新。打击非法行为的同时,须对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作出区分。非法集资主要涉及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等。那么,如何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区分?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又应当如何认定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借贷的非法性和借贷对象的广泛性。民间借贷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形式,是针对少数特定人的合法借贷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针对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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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为回避以“存款”的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引起麻烦,担心受到追究,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所谓的“基金”或者“基金会”,如“职工互助基金会”、“个体劳动者基金会”、“老龄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再以此名义“合法”地吸收公众资金以开展所谓“活动”。

还有的以吸收投资,扩大企业再生产为名,无固定利率,年底分红,实际许以高出银行利率很多的股息,吸收公众存款。这类行为的实质,与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没有实质区别,仍是针对不特定的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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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新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