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阳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阳泉市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部分区域限放、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地点及周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部位:

(一)县(区)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商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四)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六)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

(八)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九)重要军事设施;

(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重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种类

(一)限制燃放区域:高新区及其所托管的区域。

(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三、大型焰火燃放管理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四、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四)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及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平定县、盂县、郊区、城区、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8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