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安监执法等领域,公职人员常因“签字”而担责。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巨额财产损失,可能会被指控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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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感到委屈:“我是被下面的人骗了才签的字,为什么抓我?”

张智勇律师认为,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是一场对行政逻辑和刑法因果关系的深度推演。核心在于证明:你的行为,不是导致结果的根本原因。

一、核心辩点:因果关系的阻断

滥用职权罪要求滥用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辩护中,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被蒙蔽受骗:

如果官员在审批时,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但因申请人伪造了高仿真的材料(如假公章、假审计报告)导致审批通过。此时,官员主观上没有滥用的故意,客观上是被欺诈的一方。这种情况下,应阻断官员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争取无罪或定性为较轻的玩忽职守罪。

第三人责任介入:

虽然官员违规审批了项目,但最终导致楼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偷工减料。如果能证明施工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独立、主要原因,那么官员的责任就应当相应减轻。

二、损失之辩:损失真的“重大”吗?

刑法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在实务中,可以聘请专业的审计辅助人员,对《损失评估报告》进行严苛质证:

未实现债权算不算损失?如果虽然违规放贷,但担保物足值,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那么损失尚未“实际发生”。

间接损失的剔除:滥用职权罪通常只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不应包含预期的利润损失或后续的连带损失。

三、责任之辩:集体研究与个人决定

“这是会上集体讨论定的。”这是很多当事人的辩解。

虽然“集体负责”不能完全免除个人责任,但如果是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做出的决策,即便决策错误,也往往属于“决策失误”而非“滥用职权”。律师需要深入调取会议纪要,证明当事人并未隐瞒事实、并未强行拍板,从而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

结语

滥用职权罪的边界模糊,极易将工作失误上升为刑事犯罪。专业的辩护,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还原履职的真相,将不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坚决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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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兼职硕导,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代理各类刑案500件以上,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