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哪些情况下有证据也难以主张加班工资?

「法律解答」

一、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等。此等情形属于值班,无需支付加班费。或根据岗位性质存在前述情形的。

根据行业惯例,一般保安人员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的情形,其原因在于保安工作的部分内容具有值班性质。鉴于本案马某从事保安工作的特殊性,对于未明显超过该行业通常执行的工作时间部分,不宜认定为加班。因此,马某以《保卫值班交接记录》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故马某马保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2020)渝05民终246号

二、劳动者提前上班、用餐时间提前回岗工作的;

三、劳动者因自身未能正常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四、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之后安排补休的;

需要注意,实践中也会出现平时加班后用人单位安排调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但是,倘若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得以事后调休的方式抵扣加班工资。

五、双方约定包薪制,且包薪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所谓包薪制是指每月加班工资就是固定的金额,不管加班多少都那么多,不加班也那么多,倘若劳动者认为只要用人单位能每月给足那么多,这也是能够接受的。于是,法律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意思自治,该约定一般有效。故而,劳动者再想要主张加班费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六、实行综合工时制,在一个周期内未超过规定时间的部分;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部分地方有例外

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或计算加班费时容易混淆工时制,一概采用标准工时制的计算方式主张加班费,存在有失偏颇的情况。但这通常不能责怪劳动者,因为即便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清楚该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倘若劳动者没有请律师的,要学会听劝,一般情况下由于存在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裁判者不会偏帮,会告诉劳动者正确的计算方法。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

通常没有加班费,而且部分地方法定节假日都没有加班费;

九、用人单位存在加班审批制度,未经用人单位指派或确认的;

十、主张加班费超过仲裁时效的;

十一、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

常见的情形,如承揽关系、合伙关系、服务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灵活用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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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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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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