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梳理了我市医保参保变更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保变更内容

(一)新增参保:用人单位或个人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新增医保参保登记。

(二)解除劳动合同或停止缴费:用人单位与参保人解除劳动合同,参保人停止缴纳当前医保险种或停止在原参保地缴纳医保费。

(三)参保人死亡:参保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四)服刑人员或受处分人员医保变更:参保人判刑后及刑满释放后;参保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及参保人处分决定被撤销等应按规定予以变更调整医保待遇的情况。

(五)医保退休待遇变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办理医保退休待遇。

(六)单位变更管理:单位转制或转隶、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等。

二、医保变更方式

(一)线上变更

1.用人单位: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可进行参保登记、暂停、医保退休申请、一般信息变更修改等业务办理。

2.参保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可进行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和暂停等业务办理。

(二)线下变更

1.死亡销户和其它医保待遇变更:应及时按要求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2.单位转制或转隶、终止及重要信息变更:应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批文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3.服刑人员、受处分人员医保待遇变更:

参保人员被判刑后,其参保单位或其家属应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暂停手续,封存服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刑满释放后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开启原封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参保人员受处分或处分决定变更、撤销的,其参保单位应及时提供处分决定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三、变更时限要求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医保待遇。

特别提示

为保证参保权益,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务必及时变更医保参保信息,涉及应办未办变更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来 源 | 大连市医保局

编 辑 | 鲁子钰

400-991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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