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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 | 陈兴良,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次座谈的一个关键词是“学术规划”,但学术研究到底是否具有可规划性,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什么是规划?规划是指事先将某项活动进行筹划与安排,例如召开会议一般都有议程,这就是会议的规划。但学术研究并不是召开会议,不可能具有事先的详细安排。学术研究类似于探险,是一种对未知事物的探究,它可以有准备但不可能有规划。学术研究者进入某个学术领域,如何进行学术研究以及能否取得学术成果,其实都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在学术研究中存在太多的不可预见因素,除了个人自身的努力以外,还受到各种智力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制约,我们不知道自己能够走得多远。因此,正如人生不可规划,学术也同样是不可规划的。

以我个人的经验来说,走上今天这条研究刑法的学术道路就完全是偶然的结果。在1977年报考大学的时候,我的第一志愿是北大哲学系,第三志愿才是北大法律系。但因为我当时在公安局工作,所以就被录取到北大法律系。来到北大,由于没有法律的书籍可读,因而读了较多的西方哲学史的书,例如康德、黑格尔,由此打下来较好的哲学基础。在1981年毕业时,我选择考研,理想方向是法理学,在上沈宗灵老师《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时,还写了一篇在中国倡导法哲学的文章,十分幼稚地建构了中国法哲学体系。但最后报考的时候,因为某种偶然原因,报考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刑法专业。在开始学刑法的时候,我对刑法完全没有感觉,在研究生的第一学年,我还在写天人合一的哲学论文,还帮龚祥瑞教授整理了《中国文官制度》一书。

直到第二学年,高铭暄教授给我们上刑法专业课,才激发起我对刑法的兴趣,并开始撰写刑法论文。因为当时1979年刑法刚开始实施不久,我国刑法学研究还停留在条文解释的状态,刑法研究的学术含量很低。我的感觉是刑法的书太容易懂了,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学术门槛太低。因此,我就想写一本一般人读不懂的书,提升刑法的理论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完成了《刑法哲学》一书,这是我经过硕博6年的学习,除了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以外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

刑法哲学》一书是1992年出版的,在该书的后记中我提出了“刑法研究专业槽”的设想,认为: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建立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专业训练,不能随便从事相关研究工作。这既是维护刑法学的学术性的需要,更是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的需要。专业槽的提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刑法学的浅薄性的不满,对刑法学的学术性的向往。当然,这一提法也受到质疑,因为作为部门法学,刑法学的实用性是一再被强调的,而理论联系实际也被视为研究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刑法的学术性就被视为异端。但我认为应当追求理论对实践的引导性,刑法理论不能尾随立法和司法,而是应当引领立法与司法。《刑法哲学》一书虽然号称哲学,但其实还只是现有刑法研究成果的总结与集成,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因此,在该书的结束语中,我提出了“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和“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划分,认为本书可以被归之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的范畴,我写到:“对于我来说,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是一种永恒的诱惑,也是将来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课题。”

也就是说,在我完成《刑法哲学》一书写作的时候,我已经意识到了它的局限性,因而提出了下一步的写作目标。在这个时点,我具有一个学术愿景,就是“接着写”。因此,在1996年和1998年,我又分别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这两本所谓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著作,它距离实定法更远,在这两本书的写作中,我没有引用一个刑法条文,号称是“没有刑法条文的刑法书”,就是为了彰显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相对于实定法的超然性。

虽然这三部刑法哲学的作品似乎是按照一定的学术规划完成的,但事实上这是在当时我国刑法理论状态下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直到90年代中期,我国刑法理论研究处于一种封闭状态,可供参考的学术资源还是上个世纪50年代从苏俄翻译出版的刑法教科书和个别专著,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苏俄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因此,在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理论确实是相当落后的,甚至滞后于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但由于没有德日和英美的刑法理论书籍可供参考,因而在刑法教义学这条道路上很难走下去。然而,刑法哲学可以避开对刑法教义学理论与方法的依赖,直接从哲学社会科学中吸取学术养分,由此我在不自觉中走上了后来苏力所称的“社科法学”的道路。部门法学的主要功能还是解释法条,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引导。这种研究进路我最初称为“本体刑法学”和“规范刑法学”。

后来,随着德日刑法知识的引入,才开始采用“教义刑法学”这个概念。我国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德日刑法学的,德日刑法学主要就是刑法教义学,包括教义学的分析方法和一整套刑法话语体系。在此基础上展开我国刑法的教义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刑法学术水平。尤其是随着对外学术交流的开展,我国获得了与德日刑法学者平等对话的平台,由此促进了我国刑法教义学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基本上已经初步建构了刑法教义学的理论体系,各种刑法论文、专著和评注等作品的出版,形成了一个刑法教义学的学术生态。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学术的发展受到刑事法治制约,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社会条件。在这当中,作为研究者个人只有能够顺应时代的学术发展方向,才能发挥自己的学术潜能。

以我个人为例,以1997年刑法修订为标志,我完成了从刑法哲学向刑法教义学的学术路径的转向。这一转向之所以发生,也是和各种外界因素相关的,并不是完全的个人选择。首先是随着刑法修订,尤其是刑法中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为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提供了规范基础。我在1997年刑法颁布的这一年出版了《刑法疏议》一书,是对刑法的逐条解释,由此从刑法哲学回归刑法解释。此后,我在2001年出版了《本体刑法学》、2003年出版了《规范刑法学》、2009年出版了《判例刑法学》、2010年出版了《教义刑法学》,由此形成以我国刑法为中心的刑法教义学的研究系列。

学术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不可规划性,但并不意味着研究者只能随波逐流,消极无为。事实上,在每个历史关头,个人还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自己的学术命运,甚至引领学术潮流。这里需要的是研究者个人的学术感悟力和学术敏感性,能够最先感觉到学术风向的变化,并走在学术前沿。

现在社会上存在两个十分流行的词汇:一个是“学术前沿”,另外一个是“领军人物”,二者都是军事术语。“前沿”是指军事上的前沿阵地,也就是距离敌人最近的地方。引申为对学术研究状态的描述,“前沿”是指处在学术研究的尖端,也就是所谓领风气之先。在军事上,前沿是具象的,是指最接近敌人的位置,因而是可以触碰并容易把握的。但学术前沿则是抽象难以把握的。对学术前沿的认知需要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敏感的学术判断能力。“领军”在军事上是指统领全军的将帅之才,但学术上的领军则是指处在学术前沿,身先士卒地从事学术研究,并且组织他人共同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由于部队是有组织、成建制的,因而领军人物具有职务和与之相匹配的职责。但学术上的领军人物则是非建制的,依靠口碑建立起来学术声望,学术上的领军人物除了自己的研究团队具有直接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外,对于同一学科的其他研究者并没有制约,只有通过学术声望或者声誉获得感召力,才能成为学术领军人物。

*本文节选自陈兴良教授以“学术研究的承继性和建构性”作为主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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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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