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竟藏千箱烟花爆竹!
年末岁初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部分商户为追求巨额利益,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居民住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已严重威胁到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2026年1月15日,邓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白牛镇执法部门在白牛镇一居民楼中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90箱。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追根溯源,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
非法运输、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极大,尤其是储存在居民区,稍有不慎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邓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邓州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平台,在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开展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内禁止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做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并可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邓州市公安局:110
邓州市应急管理局:62282785 62287352
邓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来源:云上邓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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