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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龙华公安分局社区民警走访检查发现,李某在观湖街道吉坑村某出租屋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类,共计2箱。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年关将近,烟花爆竹进入产销旺季,部分商家和个人盯住这一“商机”,趁机违法违规存储、销售烟花爆竹。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保持并巩固深圳数十年来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取得的成效,近期,全市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1月13日晚,群众向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反映,在上围新村某出租房内有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社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核查,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4类,共计80箱。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不仅涉嫌违法,更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若情节较轻,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非法存储的烟花爆竹含有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且黑火药达到1千克以上,烟火药达到3千克以上,可以以非法存储爆炸物罪立案追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立案追诉。

另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制造、仿制各种类型的烟花、爆竹,也不得擅自从外地将烟花、爆竹运进特区。因此,坚决抵制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参与辖区安全治理,守护龙华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携手筑牢春节期间安全防线。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