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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陈行甲薪酬事件、李亚鹏嫣然医院事件引起热议。

慈善组织管理者的薪酬问题是慈善法基本问题,之前王玮博士发表过《 论慈善组织高管薪酬治理的信义义务规则》(《社会组织研究》第29卷)一文,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大家可以参考。这里做个简评。

一组“矛盾”:

第一,慈善事业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避免管理者(trustee)以报酬侵蚀慈善财产,一直是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

第二,慈善事业已经高度专业化、科学化。对慈善事业管理者能力的要求并不比普通商事企业低。而且,在有能力的慈善事业管理者极度稀缺的情况下,管理者取得市场化的薪酬是合理的。否则不利于吸引高水平的人才进入慈善公益领域。

把握平衡?

过去我一直主张,慈善财产是一种受托财产,应按照信托法原理(信托公式)区分从慈善财产中的各种支出:

(1)慈善支出——信托利益(信托法第34条)

(2)慈善事业管理者的报酬——信托报酬(信托法第35条)

(3)慈善事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信托财产管理的成本、负债和费用(信托法第35条)。

(1)的支出,多多益善;

(2)和(3)的支出要受“合理性”和“必要性”的限制。

现实难点:

慈善事业监管规则,将(2)和(3)混在一起,适用一个每年不超过(1)的10%的限制。

规则非常简单、粗暴、直观,潜台词是:

——花在慈善事业上的钱,越多越好(没有考虑效用评估);

——花在管理人报酬和成本上的钱,越少越好。

在操作上,以明晰的数量标准排除监管部门的裁量权(即,做合理性判断),非常简便易行。

但长此以往,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向科学化、专业化的发展。

这让我们深思:我们中国人是不是只配用“一对一的捐赠”来做慈善?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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