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傻呀,这是救了你,还可以给你认个自首呢,你竟然还恩将仇报,还说人违法?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展开说一说。
1.一旦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便会想办法让犯罪嫌疑人到案,这就有不同的方式了。
最直接的、最典型的方式那就是直接上门抓了。这就是当场抓获。
但是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打电话通知到案。当然,在电话里可能会说具体涉嫌的事情,也可能不说涉嫌的事情。
如果采取的是打电话通知的方式,这时候一定要从内心抱有一种感激之情。
因为这是多给了你一次机会,给了一次从宽处罚,可以认定自首的机会。
2.如果是直接现场当面抓获的话,就顶多只能成立坦白了。
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如果自始至终都自愿认罪认罚的话,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30%。
不过需要注意,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坦白只会从轻处罚,不会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会在法定刑以下的档次内处罚。
3.但是,认定为自首就不一样了。
刑法第67条第1款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显然,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而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话,还可以免除处罚。
要成立自首,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有很多种方式,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来说,如果涉嫌的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如果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的话,那是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的。
那显然就可以享受到自首的红利了。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自首的,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40%。
4.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到案以后一定要如实供述。
把自己所作所为、所知道的一股脑全说出来,否则的话,是无法认定为自首的。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也就是说,你只要如实承认陈述自己的行为就行,至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对此你是否存在辩解,这对于认定自首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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